各区、开发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