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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州市文化中心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7-09-29

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

单位报送的《鄂州市文化中心工程节能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评审会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项目总用地面积121841平方米,净用地面积63560平方米(合6.36公顷)。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422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9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3200平方米。鄂州市文化中心以大剧场、音乐厅、多功能厅(兼顾剧场功能)为核心内容,并包括公共剧务区、通用设备用房区、行政管理、业务办公及后勤用房区、地下车库与人防区、服务配套设施区等功能分部。

三、项目耗能品种及耗能量: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919.85tce(当量值)。其中,年消耗电力为516.33万千瓦时,年消耗新水为4.00万m3,年消天然气26.22万Nm3。项目单位面积能耗为21.80千克标煤/平方米。

四、你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工作:1、灯具采用LED灯;2、采用绿色标识的建筑建材;3、在保证耗能设备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设备先进、技术成熟适用、性价比合理的能效较高的设备。

五、你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落实。

六、项目能源品种、能耗总量、建筑面积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依据。

八、我委将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201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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