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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发改委关于发布《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制度(试行)》的公告

信息来源:体改科 日期:2022-08-15
2022年第3号

 

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保障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高效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市发改委制定了《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制度(试行)》,现公告发布,请市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的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专此公告。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15日

 

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试  行)

 

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保障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下简称鄂州市中介服务平台)高效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鄂州市中介服务平台依托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http://221.232.224.68/imng/icity/index/websiteStatistics/interStatistics?name=ywtj)下设的二级平台,,为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等单位管理中介服务提供支撑,为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展示、网上交易服务,为公众、项目业主、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查询、入驻管理、公告发布、竞价交易、监督评价等服务。

二、本制度所称的项目业主是指在申请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需要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登记,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市境内,凡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除涉密事项及通过政府采购平台采购的外,均可自愿选择在鄂州市中介服务平台上运作。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双方“零门槛”入驻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自由公平交易,接受各方监督。

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注册信息准确、完整,采购公告真实、有效,评价信息客观、公正。

对在中介平台网上的一切行为,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自行负责,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而引起纠纷的,承担相应责任。

五、网上注册。有中介服务需求的项目业主可登录鄂州市中介服务网,点击“我是业主”注册;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点击“我是中介”注册。

六、注册入驻的中介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符合相关行业资质类型和执业条件的中介机构。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项目业主申请发布需求公告,内容应包含:中介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项目价位以及对中介机构的要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中介机构报名时间和开始摇号或竞价时间,报名时间期限1至7日。

八、需求公告审核。项目业主发布需求公告申请后,平台管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公示审核结果,并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相关方。

九、中介机构报名。中介服务项目报名期限内,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可登录中介服务网报名参与竞争。报名时间截止,中介服务网不再接受报名申请。

十、中介机构选取。选取中介机构分自主选择、随机选择、报价选择、竞价选择等四种方式。利用政府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项目业主只能采用随机选择或竞价选择2种方式。选取的具体操作遵从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

(一)自主选择。项目业主发布需求公告后,从报名的中介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某中介机构。

(二)随机选择。通过系统自动摇号方式随机选取中介机构。

(三)报价选择。中介机构根据需求公告的要求报价,报名时间截止后,项目业主择优选取一家。

(四)竞价选择。中介机构按照竞价规则报价,报最低价的中介机构中选,当出现多个中介机构报最低限价时,在报价的中介机构中随机选择。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项目业主的需求公告:

(一)项目业主发布采购公告时,选取的报名中介机构少于3家是否强制废标选项选择“是”,报名时间截止,报名中介机构少于3家;

(二)因电力中断,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

(三)项目业主放弃中介服务采购。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选公告:

(一)中选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二)中选中介机构资质或其他证明材料不全;

(三)中选中介机构无法提供全部服务内容;

(四)中选中介机构主观恶意不履行;

(五)中选中介机构互相串通操纵竞价,以行贿手段谋取中选;

(六)中选中介机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中选资格。

十三、合同备案。中介机构选取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中选确认书》,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机构凭《中选确认书》15个工作日内签订服务合同,中介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扫描件上传至中介服务网。

十四、对一个年度内为鄂州市行政审批部门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机构开展评分及信用等级考评。信用分为四个等级:90(含)-100分为A级,属信用优秀;75-90分(不含)为B级,属信用良好;60-75分(不含)为C级,属信用一般;60分(不含)以下为D级,属信用缺失。

十五、评分按照百分制,相关程序及分值组成如下:

(一)申请人(业主)打分(50分)

1.中介服务机构主动联系(5分)。中介服务机构不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扣2.5分;中介服务机构未上门扣2.5分。

2.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及时签约(10分)。中介服务机构未与申请人签约的扣10分。

3.一次性告知业主单位需提供的资料(10分)。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多次告知扣5分;要求委托方提供不在资料清单内的资料扣5分。

4.及时告知进度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5分)。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遇到资料有误或存在问题,需及时向委托方反馈,并尽快解决问题,因未告知造成服务延误的扣5分。

5.对不可预见的需求和情况友好协商、耐心处理(10分)。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方提出的不可预见需求和情况应及时解释说明,并耐心、友好解决,未能友好协商解决的扣10分。

6.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事项(10分)。因中介服务机构自身原因造成服务时间延误,每延误一天扣2.5分。

(二)行政审批部门打分(50分)

1.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从事工作(10分)。不符合的扣10分。

2.报告符合标准,及时通过审核(40分)。服务成果粗糙,每提交一次未通过审核的扣10分。

十六、中介机构存在以下信用缺失行为,经司法、纪检、审计、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查处认定,一律评为D级:

(一)因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机关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手段,虚假承诺、超范围承揽业务或无故中止放弃中介服务给委托人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伪造、涂改交易文件或凭证,出具虚假中介结果的;

(四)索取、收受合同以外酬金、财物或利用职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投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被评定为信用严重缺失的行为。

十七、市发改委将最终评价结果通过“信用鄂州”网、市发改委门户网等途径进行公告,纳入中介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在鄂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差异化监管中加以运用,有效期为一年。

(一)实施联合激励。对年终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各审批部门可作为竞争性选择的条件之一,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作为综合计分因素,或询价时择优的前提条件之一。由申请人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也可向申请人进行普遍推荐(不得从中指定中介机构)。

(二)实施联合惩戒。对年终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发改委及时向全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发出风险警示,引导业主(申请人)慎重选择此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十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宣传监管区域内中介机构网上注册,参与网上交易活动;负责审核监管区域内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负责监管区域内中介机构规范执业;负责处理中介机构举报投诉。

十九、本制度由鄂州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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