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试行)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4号)的要求,由我委牵头负责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序号14)整改事项已完成整改,现将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内容
新能源车推广使用滞后。
二、整改目标
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三、整改措施
1.结合鄂州市实际情况,编制鄂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十四五”规划。
2.在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及公交、环卫、通勤、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场站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或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
3.提高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比。
四、整改完成情况
1.正在编制《鄂州市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目前已完成一轮相关单位和专家的征求意见,正在按照意见进行修改。同时我市正在加快推进市政府广场、市交通局、市供电公司、市公安局、鄂城区检察院、金航物流、伟华物流等单位停车场充电站(桩)建设。
2.根据我市正在编制的《鄂州市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要求,今后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要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的要求,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政府部门、学校、新建住宅小区等停车场,按照20%比例规划和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商业中心停车场、大型超市停车场等按照15%比例规划和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3.严格执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公务用车更新(配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带头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核定3台(含)以上公车编制的单位,更新(配备)车辆时须配备新能源汽车。2021年后市机关事务中心按照规定更新1台新能源汽车,市交通局按照规定更新了2台新能源汽车。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反馈意见已完成整改,达到整改目标。下一步,将尽快编制完成并印发《鄂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十四五”规划》;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及公交、环卫、通勤、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场站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公务用车更新(配备)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全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带头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核定3台(含)以上公车编制的单位,更新(配备)车辆时须配备新能源汽车。
如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26日,共7天)向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027-60830282)反映。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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