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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修订鄂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价格科 日期:2022-06-06

鄂州发改价格[2022]82号

 

市环卫中心: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2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原鄂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鄂州价费函[2005]53号)予以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鄂州价费函[2005]53号批复的委托服务收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其他服务收费等项目及收费标准,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变。修订后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对烈属、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政策实行减免或酌情给予优惠。

三、新修订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自2022年3月10日起执行。

附表:鄂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10日

 

 

 

 

 

 

 

 

 

 

 

 

抄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表:

 

 

 

鄂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序号

收费对象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居民(含租房户)

元/户•月

5元/户•月

单位住户由管理单位代缴。

单位办公、生产区

 

 

按人员规模,人数根据上年度单位人员花名册计算,包括正式和临时人员。

(一)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

 

 

 

1

20人以下

元/人•月

100

含20人。

2

20人至50人

200

含50人。

3

50人至100人

300

含100人。

4

100人至500人

400

含500人。

5

500人至1000人

600

含1000人。

6

1000人至2000人

800

含2000人。

7

2000人以上

1000

 

(二)

企业

 

 

不包括有毒有害工业垃圾。

1

5000人以下企业

元/人•月

1.00

含5000人。

2

5000人以上企业

0.50

 

摊点

元/摊点•天

1.00

 

经营性单位          (门店)

 

 

营业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部分减半收取。

1

餐饮业

元/平方米•月

2.00 

餐馆、食堂、饭店、酒店、宾馆、餐厅、快餐店、早餐、夜市、小吃等饮食业。

2

娱乐休闲业

元/平方米•月

1.50 

美容美发、洗浴、保健、歌舞厅、茶楼、酒吧、夜总会、网吧、电子娱乐、游戏、健身等娱乐休闲业。

3

影视厅、招待所、宾馆客房部、旅社、医院住院部等

元/床(座)•月

3.00 

50座(床)以上部分按标准的30%计收。

4

其他经营性单位         (门店)

元/平方米•月

1.00 

 

城市车辆

元/座(吨)•月

1.00 

由管理单位代缴。

集贸市场

 

 

由管理单位代缴。

1

农贸市场

元/平方米•月

1.50 

 

2

其他市场

元/平方米•月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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