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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落实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改委 日期:2021-12-31

  发改价2021〕356 

    

  关于印发鄂州市落实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3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鄂州市落实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州市落实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方案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鄂州市商务局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 

    

  鄂州市落实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做好重要民生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328号)和省政府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做好今冬明春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调控要求 

  坚持市场决定、政府调节、分类负责、分类施策、统筹兼顾、标本兼治、保障基本、守住底线的基本原则,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价格调控主体责任,坚持“调高”与“调低”并重,注重预调微调,立足保障基本民生需要,合理界定调控商品范围,区分市场周期性波动、重大突发风险冲击等不同情形。统筹促进生产、优化结构、保障供应和稳定价格各项目标任务,加大投资、财政、金融等政策对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提升粮食、生猪等重点品种保供稳价能力。 

  二、责任分工 

  (一)建立重要民生商品调控目录清单。调控目录清单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米袋子”“菜篮子”商品为重点,包括基本蔬菜、食盐、猪肉、淡水鱼、鸡蛋、水果、牛奶,以及其他易发生垄断行为、价格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民生商品和服务,实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统计局鄂州调查队、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区人民政府和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二)促进重要农产品和重要民生商品生产。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57.6万亩以上,确保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2020年基础之上。蔬菜面积稳定在34万亩左右。生猪及产品在自给基础上要稳产增产,生猪存栏达到48.76万头以上。确保蔬菜种植面积达标,人均菜地面积不低于3厘,特殊时期根据国家、省工作要求及时对标调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区人民政府和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三)创新完善价格支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适时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切实保障粮食市场供应。根据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好稻谷等生产者补贴政策,确保口粮生产稳定。稳妥有序推进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稳步扩大稻谷完全成本保险全覆盖,积极争取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增强重点农产品生产者抵御风险能力。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重要民生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支持力度。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合理确定粮食、生猪、蔬菜等品种保险赔付水平,落实再保险支持政策。加强商品质量监管,推进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为促进优质优价、质价相符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鄂州银保监分局、市人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区人民政府和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四)健全多层级储备调控体系。健全丰富储备调节等调控手段,按照功能定位清晰、责权主体明确、运作协调高效原则,加快构建和完善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常规储备与临时储备、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有机结合的重要民生商品储备体系,确保粮油、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储备达标。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全市5600万斤地方储备粮任务落实到位。全市成品粮油库存达到15天以上市场供应量。市本级政府猪肉储备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272号)要求,确保240吨猪肉储备到位。落实和完善储备收储和投放管理办法,细化操作规则,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把握时机、节奏和力度,有效保障重要民生商品供应,防止价格大起大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区人民政府和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五)畅通重要商品流通渠道。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降低农产品流通运营成本,确保市内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保证农产品流通运力充足、运输通畅,促进和保障市场供应。积极推动供销合作社系统大型连锁企业、批发市场与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种养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建立稳定可靠的产销合作关系。以农产品销售为主攻方向,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进农产品网络营销,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区人民政府和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六)完善价格监测调查和分析预警。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加强重要民生商品生产、运输、流通、销售、成本、价格等环节相关信息监测和调查,加强生猪等重要“菜篮子”产品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加快健全上下联动、运行高效的信息监测体系,有序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深化与行业协会、市场机构合作,有效规范其他主体价格信息发布行为,加强政企信息合作共享。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产供销成本调查。建立健全跨部门分析预警工作机制,强化监测预警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开展常态化分析研判、风险识别、评估、提示和预警。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危机等突发事件,建立重要民生商品价格风险应急预警机制,做好价格异动应对准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统计局鄂州调查队、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区人民政府和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七)加强市场行为监管。提高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管能力,创新优化监管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提升监管效能。完善价格提醒、告诫等行政指导措施,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和引导。积极探索与电商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建立应急状态下重点监管商品公告制度,必要时按程序及时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极端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价格紧急措施。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应急状态下从重处罚处理。依法加强企业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推进价格领域信用建设,依法查处价格失信行为。完善价格举报、社会和舆论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区人民政府和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八)落实困难群众和重点群体生活保障机制。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加强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保障。完善政府储备定向投放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大型企事业单位操作办法同时,鼓励其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自用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储备,更好保障重点群体基本生活需求。继续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充分发挥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作用,保障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供应和价格稳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鄂州调查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区人民政府和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调。建立鄂州市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严格按照联席会议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二)压实调控责任。区人民政府和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本级本地区重要民生商品市场和价格平稳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菜篮子”市(区)长负责制,不断提升调控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总体稳定。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相关资金,纳入地方同级预算,主要用于平抑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相关支出。 

  (四)狠抓督促落实。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各项政策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评估,推动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32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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