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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日期:2020-11-19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落实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政策合理疏导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85号)等文件精神,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现将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公告如下:

一、定价决定

(一)鄂州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1.调整我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第一档用气量为0-480(含)立方米,气价由现行2.23元/立方米调整为2.53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在480-840(含)立方米之间,气价由现行2.45元/立方米调整为2.91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为840立方米以上,气价由现行3.12元/立方米调整为3.80元/立方米。

2.继续对使用天然气的低保困难户给予优惠:每户每月免费提供3立方米气量。

3.对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用气、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用气价格为2.72元/立方米。当此价格高于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时,按照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

(二)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1.联动条件。当上游调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且价格波动幅度每立方米高于0.1元时,启动联动机制。当波动幅度每立方米低于0.1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2.联动公式。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调整期居民用气综合门站价格-基期居民用气综合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按照《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9〕1号)规定标准执行。

3.联动审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各档用气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不再另行听证。

4.联动周期。为保持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次,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执行时间: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9位听证参加人关于按方案一进行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理由:方案一气价调整幅度相对较低,保证了我市绝大多数居民的利益,符合大多数老百姓能省则省的消费观念。既考虑了燃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又兼顾了绝大多数居民的承受能力。

(二)对17位听证参加人关于支持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意见予以采纳。理由:建立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主要目的是及时理顺上下游天然气价格关系,疏导价格矛盾。兼顾了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三者的平衡;符合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方向,是逐步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价格的重要举措。

(三)对低保、低收入、困难户进行照顾和补贴,确保居民家庭生活不因价格调整受影响的意见予以采纳。在现行的由天然气公司按每户每月2立方米的气量标准免费提供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1立方米的免费气量,确保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水平不因本次价格调整而受到影响。

(四)对加大居民用天然气调价的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的意见予以采纳。市发改委将联合天然气经营企业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为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天然气企业应进一步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健康发展的建议予以采纳。此次价格调整后,按照《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燃气企业应当在每年6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市发改委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和材料。当燃气企业配气成本发生变化时及时校核配气价格。

(六)对天然气企业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安全供气和优质服务双提升的建议予以采纳。市发改委将督促天然气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安全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七)天然气企业应进一步优化收费方式,合理增加服务网点,开通网上购气等购气途径,方便群众缴费;能够将免费更换我市居民到期燃气表具的计划提上日程的意见予以采纳。我委将转交天然气经营企业落实(目前天然气经营企业已在全市11个社区,14个农行网点等共安装48台自助售气机,24小时为用户提供充值服务。同时在主城区已经免费更换2000余台新型智能物联网表。今后将按每年2万台的计划免费为市民更换到期燃气表具)

(八)天然气企业在执行时间、气价标准、气价分类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市场秩序平稳的建议予以采纳。我委将高度关注天然气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同时督促企业尽快出台应急预案,维护市场秩序平稳。

(九)居民天然气价格应该启用联动机制,与汽、柴油一样应有涨有跌,不能只涨价不降价的意见予以采纳。联动机制建立后,我委将遵循兼顾天然气企业经营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保持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的原则,密切关注门站价格动态,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提出调价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十)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机不对,同时气价涨幅稍高,会引起社会恐慌,引起老百姓反感,引起居民抢购气量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的意见不予采。不予采纳的理由:我市居民气价从2005年定价之初就形成成本历史欠帐0.13/m3,定价为2/m3以来,一直未做调整(201071日,全省统一提高居民气价0.23/m3,我市同步将居民气价由2/m3调整到2.23/m3)。期间200512月,国家第一次上调门站价格0.191/m3,省内其它地市州对居民销售价格同步联动上调0.191/m3,我市居民销售价格未做联动调整,导致我市居民气价同比其它城市永远落后0.191/m3。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有关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落实好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方案,合理安排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有关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理顺后应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的规定,这些历史问题须在本轮调价中进行价格矛盾疏导。

按照此次方案一的价格调整幅度(每立方米增加0.30元),以我市每户每月平均用气量20立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仅增加开支6元,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增加额度还是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不会引起老百姓反感,更不会引起社会恐慌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问题出现。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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