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政办函〔2020〕16号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企业项目投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7〕23号)第九条“城建类项目,除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明确由省、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他城建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备案”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企业投资房地产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规划区域范围内,企业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属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区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区、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以及市级备案机关要加强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等方面的把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安全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市级核准管理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