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登录    注册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市优化办关于学习和贯彻《弘扬“店小二”精神“十必须十不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改委 荆楚网 日期:2020-07-01

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精神,把营商环境打造成为湖北疫后重振、浴火重生的金字招牌,2020年6月10日,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弘扬“店小二”精神“十必须十不准”》(鄂办文〔2020〕15号,见附件),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大力弘扬服务企业群众“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做到“十必须十不准”。为做好在我市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各区各部门要采取集中学习、讨论交流等方式,深入学习领会“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打造更加规范高效的一流政务环境、更加宽松便利的一流市场环境、更加公平完善的一流法治环境。要把学习“店小二”精神与学习市委七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相结合,明确目标任务,找到着力方向,竭力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弘扬“店小二”精神宣传活动,充分利用门户网、显示屏、新媒体、制作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提高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参与率、监督执行率、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认真贯彻落实。各区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以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认真贯彻“十必须十不准”工作要求以及《实施方案》各项工作任务,一条一条抓落实。要将“店小二”精神融入到本地本部门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之中

四、有关工作要求。各区各部门要在门户网上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主动化解本地本部门营商环境问题,对实名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必须限时办结和答复。对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12345热线等平台交办事项,实行首办负责、限期办结反馈2020年7月10日前,请各区各部门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店小二”精神情况报送市优化办(联系人:陈刚,电话:027-60830420,QQ邮箱:1205678851@qq.com),报送情况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年度考核内容。

 

附件:弘扬“店小二”精神“十必须十不准”

 

 

鄂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弘扬“店小二”精神“十必须十不准”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2020年6月10日以鄂办文〔2020〕15号文件印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精神,把营商环境打造成为湖北疫后重振、浴火重生的金字招牌,全省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大力弘扬服务企业群众“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做到“十必须十不准”。

一、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实行清单管理、“一网通办”,推广“一事联办”,按法定和承诺时限做到审批服务“零超时”;不准超出清单审批或者以备案等形式搞变相审批、要求可全程网办的事项到现场办理。

二、所有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的证照材料必须依法共享;不准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交政府部门可以共享的证照、重复填报提交相同材料。

三、所有政务服务机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必须全部开通“好差评”,对差评100%限期整改并反馈;不准敷衍应付整改、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四、所有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做到“零收费”,政府定价收费、涉企保证金严格实行清单管理;不准超出清单收费、搭车收费、变相收费,擅自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拖延返还时限。

五、对所有市场主体必须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准擅自提高准入门槛,搞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

六、所有涉企会议、调研活动必须严格实行归口报批管理,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除走访服务企业或企业家履行社会职务职责外,一个月安排同一家企业参加会议或到同一家企业调研不超过一次;不准随意安排涉企会议、调研,硬性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会或陪同调研,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七、所有涉企检查必须实行清单管理并归口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大力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除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异地转办或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涉嫌税收违法检查外,对同一家企业现场执法检查一年不超过一次;不准随意调换受检对象、检查人员,在清单之外增加检查事项。

八、对所有市场主体必须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不准对新业态、新模式简单否定,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九、所有政府依法作出的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100%兑现、履约;不准“新官不理旧账”,随意更改合同,拖欠企业账款,损害政府公信力。

十、对所有企业和群众实名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必须实行首办负责、100%限期反馈,形成工作闭环;不准互相推诿、故意拖延、逾期不回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欢迎通过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优化营商环境专栏、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12345热线电话举报。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41  ICP备案: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9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鄂州市鄂城寿昌大道47号,鄂州发展大厦7-9楼 联系人:陈飞 联系电话:027-6083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