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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20-01-25
各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各经营户:
    近期,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影响,我市部分与预防疫情相关商品出现价格上涨和脱销等情况,加之又逢春节,部分物资价格涨幅较大。为保持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健康安全,保持节日市场价格的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要商品物资保供工作
    各区、开发区要落实“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疫情管控属地责任制,加强节日和疫情期间动态监测预警,落实供应主渠道。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加强节日期间群众生活需求量大的肉类、禽蛋、蔬菜、水果等物资的储备、调运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制,要认真做好农副产品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认真做好疫情期间及节日期间的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和预警,及时发布价格信息,稳定市场预期;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电力、燃气、油品市场稳定供给;认真做好重要保供物资产品的运输调度;认真组织猪禽养殖加工企业(户)出栏投放节奏,保障市场有序供给。
    二、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上述违反价格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
    新型冠状病毒性感染肺炎疫情爆发的特定时期,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医药用品价格和春节物资价格的监督检查,努力让全市人民过上一个祥和安全的节日。
   (一)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依靠社会力量对违法违规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消费者举报借机哄抬物价的商户,尤其是对疫情期间重要防护物品、防护药品借机随意抬价、未明码标价等行为的商户,鼓励消费者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单位,首先进行提醒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二)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市区两级市场价格监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要对全市范围内大型商超、批发市场、药店等经营主体进行全面高频次巡查,对重要节日食品、防疫药品、健康防护用品价格和质量进行抽查、抽评,依法依规开展检阅经营主体进供货价格台账,查看交易记录、开展价格对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
   (三)加强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对经营户虚高进价,趁机涨价的,价格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成本测算,公开晒成本等办法,督促经营户规范经营。对规范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褒扬和部门联合奖励,对违背社会信用原则的市场价格欺诈、情节严重的企业、经营户和个人,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二0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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