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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泥涉钢企业项目节能审查专项监察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9-02-01

各区、开发区经发局,各街办,市节能监察中心:

为严防水泥和涉钢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和核查工作,充分履行能评监管职责,现计划对全市水泥和涉钢企业项目节能审查开展2019年度专项监察,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2010年10月1日以来,全市水泥和涉钢企业新上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有关情况。

二、监察内容

1、新上项目立项与投产时间,是否按当时政策要求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2、重新复核新上项目能耗情况,是否存在项目能评能耗与实际能耗不符情况,节能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三、时间安排

1、各区街自查(2019年3月底前完成)

各区、开发区、街办组织专班,对辖区内水泥、涉钢企业2010年10月以来新上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情况进行逐一实地核查,确保核查全面,不留死角,并填报新上项目能评情况表(详见附件),于3月29日前报市节能监察中心。

2、市级监察(2019年8月底前完成)

市节能监察中心结合各区街报送核查情况,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抽取相关企业,分阶段赴实地开展监察,形成全市整体情况,报市发改委。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结果通报(2019年9月底前完成)

市发改委梳理全市水泥、涉钢企业新上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总体情况,并将核查结果予以通报,同时相关情况报市钢铁水泥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区、开发区、街办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属地监管,按要求完成核查任务,并积极配合市节能监察中心的现场监察工作。

2、严格依法处理。全面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纪律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要求,对执法中发现的应办未办节能审查的项目,各区、开发区、街办应第一时间责令相关企业限时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市节能监察中心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属地监管部门,督促属地监管部门责令企业整改。

3、严明工作纪律。现场执法人员相关企业实施检查时,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尽职尽责做好工作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联系人:周家日    

联系电话:07113830651

邮箱:635654798@qq.com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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