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近日,市发改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机制建立后,市发改委制定或代政府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都要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定期集中审查时,按照“制定与审查分离”原则,由委负责法制和体改的科室,以及聘请企业家、相关审批职能部门人员、专家组对政策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为委决策提供依据。
这一机制明确了审查纪律。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才能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定期评估和清理已出台的政策措施,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法查实后作出严肃处理。对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严格问责追责。
(体改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