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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改委 日期:2020-08-31

 

鄂州发改审批〔2020226

市卫健委: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审批鄂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节能报告的函》(鄂州卫函〔2020〕58号)及有关材料、承诺函已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2020-420700-84-01-024034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437亩,净用地面积330亩,总建筑面积479907平方米,容积率1.36,绿化率35%。主要建设内容包含中心医院临空院区、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血站采供血服务中心、紧急医学救援中心、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儿童传染病区综合楼、医疗应急物资储备中心等。

三、项目耗能品种及耗能量: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当量值为3675.92吨标准煤(等价值为9140.29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力2936.255万千瓦时,年耗新鲜水207.00万吨,年耗天然气0.31万立方米。

四、项目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落实,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内。

五、项目能源品种、能耗总量、建筑面积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较大原则性变动时,应重新进行节能报告审查。

六、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作为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依据。

七、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我委将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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