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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核城·城市之光一号(中核中央公园)项目核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9-06-13

 

鄂州发改投资〔2019〕138

 

关于中核城·城市之光一号(中核中央公园)

项目核准的批复

 

中核湖北鄂城新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核城·城市之光一号(中核中央公园)项目核准的请示》(中核联投发〔2019〕21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改善当地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居住品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条例》,同意你公司建设中核城·城市之光一号(中核中央公园)项目

项目代码:2019-420791-70-02-005786

二、项目建设地点:鄂州市鄂城新区,燕沙路以西,将军大道以南。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该项目净用地面积87132.7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94132.34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227352.34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216000方米,商业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4717.34平方米,配建一所建筑面积为4005平方米的12班制幼儿园;不计容地下建筑面积66780平方米。项目容积率2.8(且1),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总户数1796户,机动车停车位1861个,非机动车停车位985个,电动自行车棚(含充电桩)360个。

四、项目总投资为192793.42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融资贷款80000万元,其余为企业自筹解决,其中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20%,即38558.684万元。

五、项目区域内的供水、雨污排放、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节能环保、抗震、消防、人防等与项目同步实施。

六、该项目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进行招投标。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核准该项目应附的相关文件分别是鄂州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鄂州规设字〔2018〕第10号)及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中核城·城市之光一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鄂州土资函20199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调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和规定。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3日

 

 

                                                       

  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统计局、行政审批局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3日印发

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建设单位:中核湖北鄂城新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中核城·城市之光一号(中核中央公园)项目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

招标方式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察

   

   

设     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它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同意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审批部门盖章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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