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发改投资〔2018〕229号
关于碧桂园·黄金时代项目(原鑫聚阳光城
项目)核准的批复
鄂州鑫聚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碧桂园·黄金时代项目(原鑫聚阳光城项目)核准的申请报告》(鄂州鑫聚〔2018〕第004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改善当地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居住品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条例》,同意你公司建设碧桂园·黄金时代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鄂州市吴楚大道与葛山大道交汇处东北角(新庙镇英山村)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该项目总用地面积115967.1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83107.64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237092.39平方米,其中:高层住宅建筑面积227787.67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5270.57平方米,幼儿园建筑面积1171.04平方米,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配电房等公共配套建筑面积2863.11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46015.25平方米。项目容积率3.0,建筑密度15.31%,绿化率35.02%,总户数2001户。机动车停车位1637个,其中地上车位163个,地下车位1474个。
四、项目总投资77012.05万元,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其中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20%,即15402万元。
五、项目区域内的供水、雨污排放、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节能环保、抗震、消防、人防等与项目同步实施。
六、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项目建设发包方式由企业自主决定。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核准该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鄂州市规划局鄂城分局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鄂城规设字[2017]第01、02号)、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鑫聚阳光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鄂州土资函[2018]68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调整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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