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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降低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发改委价格调控处 日期:2022-07-15
 各市、州、县发改委(局)、财政局、卫委(局):

进一步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工作,更好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结合我省实际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就降低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标准由鄂发改价调〔2020409号规定的不超过27/剂次,全省统一调整为20/剂次,其他相关规定不变。

二、疫苗接种单位应严格执行调整后的统一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使用票据,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各级卫健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指导管理,确保疫苗供应正常、服务行为规范,满足人民群众接种需求。

四、本通知自2022710日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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