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发改价调〔2020〕4号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第10号公告要求,我们对《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清单》中第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涉及此次降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第二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中的中央定价部分严格与国家公告保持一致,同时对收费清单中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完善。本次动态调整后的收费清单同步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官网公开,方便公众查询监督。为了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强调如下:
一、往来台湾通行(电子)收费标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文件执行。
二、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16〕99号)规定执行。
三、请各地结合实际,迅速调整本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请各执收单位抓好收费政策的落实,并进行收费公示。
附件:1、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清单
2、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标准清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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