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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定价目录

信息来源: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日期:2019-10-23

 

序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定价范围 备注
1 重要的储备物资 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省级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化肥、农膜入库价格和出库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级储备粮食,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料),省级储备棉花,省级救灾储备化肥、农膜等 2 粮食 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省政府确定实行收购保护价格的中晚籼稻主产县市   3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食盐零售价格,烧碱、纯碱用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的基准供应价格及浮动幅度,民爆器材的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 食盐零售价格定价范围为有经营资格的所有食盐零售企业;烧碱、纯碱用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定价范围为所有经批准生产和经营工业用盐的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为经批准经营民爆器材的企业 省物价局制定民爆器材销售作价办法,具体销售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4 部分化肥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国家计委 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省物价局 国家计委定价范围以外的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氯化铵、磷酸铵、重过磷酸钙、硫酸铵、钾肥、碳酸氢铵、磷肥的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制定国家计委定价范围以外的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氯化铵、磷酸铵、重过磷酸钙和指定企业生产的磷肥指导价格,碳酸氢铵、硫酸铵、钾肥和非省指定企业生产的磷肥的指导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5 蚕茧 收购和供应价格 省物价局 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 省物价局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购价格和供应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6 药品及医疗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国家计委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见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中药饮片的销售作价办法 省物价局 列入中央定价目录以外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乙类药品,本省调剂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中药饮片等 省管以外的医疗机构的制剂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公民临床用血供应价格 省物价局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的临床用血 省物价局根据中央确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制定具体供应价格 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 省物价局制定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的作价办法,统一制定和调整挂号费、诊疗费、医院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等项目和省管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其它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卫生服务价格 省物价局 防疫站、计生机构等卫生机构提供的部分卫生服务 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卫生机构卫生服务价格 7 教育 教材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 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   中小学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省物价局 中小学课本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全省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及有关收费 省物价局分类制定作价办法、最高标准,全省统一标准,中央和省属院、校、园具体收费标准。普通高中和九年义务教育以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上民办(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杂费、借读费、搭伙费、住宿费、代收费、上机费的具体标准,特殊教育和成人大中专学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幼儿园(含学前班、保育院)保教费、杂费具体标准,培训班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具体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8 房地产 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价格、租赁价格,征地价格、补偿费用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出让金)、租赁价格;集体所有土地征地价格、补偿费用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市(州)县城关以上基准地价、征地价格,其它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重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和安置房价格,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城市房屋重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和安置房价格,物业管理中公众性、代办性服务收费 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办法或收费办法,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租金 省物价局 城镇公有住房(含廉租住房) 省物价局制定市(州)公有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县(市)以下公有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9 电力及热力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国家计委 未实行竞价上网的独立电厂上网电量,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     上网和销售电价,用电设备安装维修、仪表校验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省以下独立电网内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供电企业的销售电量;电力部门直属企业对社会用电提供的劳务服务 涉及农网改造城乡同价工作中的价格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供热价格 省物价局 热电厂(含中央直属热电厂)对居民和其它用户的供热(制冷) 县(市)以下(含省辖市居民小区)集中供热(制冷)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10 供水 水利工程供水出库(渠首)价格 国家计委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   供(排)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城镇供水配套器具、表计安装、维修检验收费 省物价局 非中央直管水利工程供(排)水,农业灌溉用水,城镇供水(包括自来水、回用水或称中水、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销售价格);供水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对社会用水提供的劳务服务 农业灌溉用水由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办法,具体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省内跨市(州)大型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省辖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由省物价局制定。其它价格和收费标准按下管一级原则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11 燃气 天然气 出厂价格 国家计委 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民用管道燃气 销售价格,开户费,配套器具、表计安装和维修校验收费 省物价局 城镇管道燃气;供气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对社会用气提供劳务服务 省物价局制定省辖市(城区)开户费、零售价格,其它价格和收费标准按下管一级原则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12 军品 出厂价格 国家计委 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13 强制性销售、安装的商品及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 部门、行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强制销售、安装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 省物价局制定涉及全省范围的强制性销售、安装的商品及服务价格;市(州)县范围内的强制性销售、安装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14 重要交通运输及相关服务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 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地方铁路、专用铁道运价和铁路专用线共用价格,公路客运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附加费,城市公用交通价格 省物价局 铁路延伸服务、专用铁道、地方铁路专用线共用价格和收费;公路客运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附加费;县以上(含县)城区公用交通价格(包括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转让标准) 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转让标准需经省政府批准;客运出租车经营价格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客运站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省物价局 公路客运站收费,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收费 省物价局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作价办法并具体制定指定的重要停车场收费标准,其它停车场收费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车辆通行费、过渡费标准,路产损失赔偿标准 省物价局 交通和城市公(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专业渡口过渡费;各类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15 邮政基本业务及延伸服务 基本业务资费 国家计委 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延伸服务价格 省物价局 邮政部门开办的非基本业务以外不具备竞争的服务价格 16 电信基本业务及相关业务服务 基本业务资费 信息产业部 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 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讯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讯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相关业务服务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省通信管理局 竞争不充分的电信基本业务的延伸服务、各类声讯服务及非电信企业利用网络开办的其它服务价格 17 有线电视服务 安装费、收视费标准 省物价局 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费(含主干网维护费) 省物价局制定省直有线台安装费、收视费(含主干网维护费)标准,其它收费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18 旅游服务 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宾馆饭店代办服务费、服务费 省物价局 全省旅游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各种代办服务费、服务费 省物价局制定黄鹤楼、龟山电视塔、省博物馆、荆州博物馆、武当山、九宫山、襄樊隆中、钟祥显陵、武汉长江乐园等旅游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制定宾馆饭店代办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其它旅游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19 重要专业服务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 各商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部分中介服务 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 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省物价局 除中央定价以外的上述中介服务价格   20 重要经营性服务 服务价格 省物价局 磷化工、铁矿、旧机动车、粮食、棉花等专业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技术评定、技术服务、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等服务价格;涉及建设项目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牲猪屠宰、垃圾清运及处理、家电维修、汽车维修、殡葬等服务价格 市(州)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及牲猪屠宰、汽车维修、殡葬服务价格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说明: 1、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作价办法等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备注栏”所述省辖市均含省直管市、市(州)均含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 2、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3、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国家计委管理的、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自动进入本目录。 4、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价格管理工作。 5、目录中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由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价格工作;如果出现不能正确履行价格职责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可以收回授权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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