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规定,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我们对2012年制定公布的《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定价听证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二、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所列价格,应当依法组织或者提起定价听证,未履行听证程序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无效,按照上级机关规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确定的具体价格除外。制定或者调整听证目录以外的价格,定价机关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也可以组织或者提起定价听证。
三、定价机关作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决定,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没有被采纳的意见,应当向提出该意见的听证会参加人说明原因。
四、《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所列价格,由试行或暂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制定试行或暂行价格时举办过听证会的,可以不举行听证会。对听证目录所列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应当举行听证会。联动机制建立后,价格调整按联动机制的规定实施。
五、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局机关召开价格听证会操作办法的通知》(鄂价办文〔2002〕27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2〕204号)、《省物价局关于试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办函〔2013〕40号)、《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价听证工作的意见》(鄂价办〔2014〕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7月8日
附件
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
序号 |
听证项目 |
听证组织部门 |
备 注 |
1 |
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授权 |
2 |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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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管网供水价格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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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客运出租车运价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
5 |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听证范围为公交汽(电)车票价、轨道交通票价。新开辟线路执行市区统一票价的,不另行组织听证 |
6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
7 |
公办高校、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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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全省一网”之前,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现行定价权限组织听证 |
9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听证范围为5A级景区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听证范围为4A级、3A级景区 |
||
10 |
公益性公墓价格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说明: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2.本目录所列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的权限规定组织听证。制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价格,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3.本目录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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