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办〔2015〕99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向武汉市彻底下放定价权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7日
湖北省定价目录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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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市场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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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然气 |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含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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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内跨市(州)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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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辖区内跨县和市(州)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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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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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
市(州)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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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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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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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 运输 |
车辆通行和道路运价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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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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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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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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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运输 |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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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交通 |
客运出租车运价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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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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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具体定价范围见《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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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 保护 |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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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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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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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
公办高校、普通高中、中专、技校学费标准,公办高校住宿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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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职业高中学费标准,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公办中专、技校、公办城市义务教育住宿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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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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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广电出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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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文化 旅游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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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旅游主管部门 |
武汉市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价格授权武汉市政府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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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定价以外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价格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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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 服务 |
在汉委属、省属和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在汉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指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警湖北省总队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161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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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定价外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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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 服务 |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其中,对“三无”老年人实行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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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殡葬 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和重要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殡葬基本服务指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收费;重要延伸服务仅限于遗体整容化妆、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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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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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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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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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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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碳排放权、公共资源、产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其中武汉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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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 |
省交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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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本省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因市场竞争充分符合放开条件、符合价格改革方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放开的,报国家发改委同意后执行。
五、本目录所称“市(州)人民政府”,均包括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省可以对授权事项制定管理办法等。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的,市(州)制定本级政府所在地、跨县(市)和其直属单位价格,其他价格由县(市)制定。县级区(含行政区、功能区等)不享有定价权。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授权武汉市6个远城区(东西湖、江夏、黄陂、蔡甸、汉南、新洲区)享有部分定价权,具体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七、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高速公路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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