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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科 日期:2022-09-13
    

 

            鄂州发改价格函﹝2022﹞75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函》(鄂州教函﹝2022﹞27号)收悉。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规定的定价权限和政府制定价格程序及要求,我委成本监审和价审会审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450元/生•月;市级示范幼儿园400元/生•月;区一级幼儿园350元/生•月;区二级幼儿园300元/生•月;区三级幼儿园250元/生•月。

经济较困难的乡镇区级公办幼儿园教费标准,可以按照上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降低50元/生•月执行即区一级幼儿园300元/生•月;区二级幼儿园250元/生•月;区三级幼儿园200元/生•月。具体由各地幼儿园根据实际自行决定,报当地价格和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四、以上收费标准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调整后的保教费标准对2022年秋季及以后新入园幼儿执行,对2022年秋季之前原在园的幼儿,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五、公办幼儿园在实施收费前,要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做好常态化收费公示,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件等,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及社会监督;同时要主动做好幼儿家长宣传解释工作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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