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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制定我市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日期:2020-12-23

市发改委关于制定我市农业用水价格的

鄂州发改价格[2020]387号

 

各区经发局、各区水利和湖泊局:

鉴于我委2019年制定的我市农业用水暂行价格试行期届满,现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鄂州市2020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鄂州发改价格[2020]197号)规定,我委以马龙狮子口水库及杨家巷泵站农业供水调查成本为依据,并结合2020年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新增灌区的供水成本情况,经研究,现就我市农业用水价格通知如下:

一、执行价格。根据成本调查结果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我市农业供水价格为0.02元/立方米。

该价格不含末级渠系农业水价,末级渠系农业水价由农业用水者协会与灌区用水户协商定价,报区经发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履行备案手续。

二、执行范围。执行范围为我市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

三、执行条件。执行区域供水计量设施应配套完善,用水者协会或用水合作组织应提供与用水者(农民)共同认可的供水水量依据;协商定价的,用水者协会或用水合作组织需提供与用水者签订的价格协议或价格备案记录。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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