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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州市使用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1837 发文字号: 鄂州发改服务〔2021〕303号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失效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发改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助力我市“武鄂同城、城乡融合”,根据《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起草了《鄂州市使用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州市使用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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