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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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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17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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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6〕5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解决当前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民间投资占我省投资的比重不断上升,已经成为我省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拉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民间投资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局。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发展水平。面对今年以来我省民间投资增速下滑过快的局面,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扩大民间投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着力在完善政策和加强服务上下功夫,消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民间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千方百计调动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回稳向好、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对于扩大内需、稳定增长、调整结构、改善民生的关键作用。

  二、主要目标

  (一)增强民间投资信心。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扩大市场有效需求,稳定市场预期,解决少数地方和部门存在的政策“悬空”、政策多变、配套政策不完善、政策措施不协同等问题,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提高投资意愿。

  (二)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服务程序,加快建立完善负面清单制度,坚决取消针对民间资本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确保民企民资享受公平待遇。着力建立市场准入公平、资源要素配置公平、政府管理服务公平的体制机制,打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在电力、铁路、民航、通信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实现民营企业“非禁即入”。

  (三)降低融资成本。着力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和方式,降低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门槛,增强民营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规范收费行为。充分发挥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作用,引导更多信贷资金进入民营企业。

  (四)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增强民营企业投资意愿和投资能力,支持农副产品加工、房地产、建筑、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传统行业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业态的投入,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打造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型民营企业。

  三、具体措施

  针对影响民间投资发展的主要问题,围绕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突出重点,有的放矢,精准施策,开展“五大专项行动”,狠抓政策落地生效。

  (一)开展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清理专项行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开展市场准入限制清理专项行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针对部分行业和领域存在隐形壁垒和不合理附加条件的问题,重点在电力、油气勘探开发、国防科技、铁路、民航、通信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通过听取民企意见、部门和行业自查、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开展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清理行动,消除对民营企业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确保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国务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在“一主两副”中心城市开展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等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14〕14号)精神和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部署,以股权多元化改革为重点,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等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在交通、能源、市政、水利、教育、医疗、养老、健康等行业重点突破,推出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项目,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抓好典型项目落地,形成示范效应。结合申报2016年第三批、第四批专项建设基金和2017年中央预算内资金,及时发布灾后重建项目信息,鼓励和吸引民营企业参与灾后重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投诉协调解决机制。开通全省统一号码的投诉热线电话,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市场准入不公平等问题,建立并逐步完善投诉协调解决机制,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省经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金融助力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行动。(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

  1.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针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财务管理规范,但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按时还贷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要贯彻落实“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要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和民营银行设立。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监管风险的前提下,创新续贷、循环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带动作用。充分发挥省内各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及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围绕湖北特色产业进行投资,培育一批优质民营中小微企业成长,打造优势产业集群。(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投资公司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市县壮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面向小微企业、民营经济提供服务。鼓励有实力的湖北民营企业牵头设立“楚民投”投资公司,政府以一定方式给予增信,面向民营经济主体提供融资服务。(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湖北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民营企业培育和提升专项行动。(省经信委牵头负责)

  1.继续实施“123”企业家培育计划。每年在全省民营企业中选拔50名年龄在45岁以下、思想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重点培育,打造民营企业家领军队伍。(省委组织部、省经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搭建民间投资创新创业平台。省创投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联合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等单位共建“科技金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重点解决投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信用体系方面的问题。支持光谷知识产权联盟搭建“知果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推进湖北省专利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平台的作用,重点为民间资本和其他投资者提供数据共享和信息服务。继续举办中国中部(湖北)创业投资大会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湖北赛区比赛等活动,为科技型企业投融资对接营造良好环境。(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缓解民营企业人才结构性矛盾。以实施“千名创新人才计划”“万名创业人才计划”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为载体,引导民营企业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育技术人才、高级蓝领以及电子商务、“互联网+”、知识产权等新业态、新模式、新领域的专业人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技能水平,缓解人才结构性矛盾。(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优化民间投资环境专项行动。(省编办牵头负责)

  1.降低企业负担。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精神,降低税费负担、人工成本、资源要素成本、物流成本、融资成本、外贸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各项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开辟用电报装绿色通道,配备客户经理,加强供电服务。围绕建立涉企金融收费清单制度,组织开展金融服务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排查金融机构强制企业接受中介机构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含担保评估、登记、审计等)的行为,进一步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湖北银监局、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制定出台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加快推进责任清单、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多评合一”的中介服务新模式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等。适时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精神,进一步简化整合我省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探索在国家级开发区对一般工业项目依法取得土地后,按照政府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企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开展“零审批”试点,创新建立环评、能评、安评、消防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新体制。按照改扩建项目与新建项目区别对待的原则,结合不同行业情况,研究改进环评管理,简化环评内容或降低环评类别。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自主选择工程交易活动场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制定“一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一细则”(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中介服务。编制公布全省各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申报材料。在全省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行业开展第二轮“红顶中介”专项检查和“回头看”,加快推进中介组织与审批部门脱钩改革,破除服务垄断,斩断利益关联,规范服务行为。研究出台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为企业提供规范有序、竞争充分、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省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民间投资营商环境。各地、各部门要遵守与企业、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基于公共利益确需改变承诺和约定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修改,不得单方不履行合同、不信守承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要积极创造有利的招商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的民营市场主体在重大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安排、企业债券申报、银行贷款、企业投融资管理和服务等领域设立“绿色通道”,让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开展涉企收费治理,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净化价格环境。落实《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要求,对守法诚信先进企业三年内免予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和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对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投资政策信息、地方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前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使民间投资主体及时了解宏观调控政策变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统计部门要适应“互联网+”投资的新形势,加强对轻资产领域的投资统计工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和分析,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专项行动。(省工商联牵头负责)

  1.开展政策落实效果评估。对《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1〕7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2〕82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14〕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5号)等系列文件落实情况,聘请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估。针对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评估和综合评估。(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建立评估结果通报机制,评估报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政策落实不力、不履职尽责,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渎职、失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长效机制。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系统梳理民间投资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整改责任制,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实行台账管理,定期清点,办结销号,建立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五个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协调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各项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深化改革、强化措施,推动促进民间投资各项政策的落地生效,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的各项平等权益,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督办。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实行任务清单管理,将五大专项行动纳入省政府重要督查事项,对各地、各部门推进落实情况实行季度督查、年终考核,督查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问责。建立工作台账,五个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要按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政府政务督查室报送各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

  (三)强化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研究完善投资和重点项目年度考核机制,进一步优化指标设置,增加民间投资指标考核比重,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成效较好的地方加大奖励力度,形成促进民间投资、扩大有效投资的良好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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