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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粮食应急预案(修订稿)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8-01-02
 

鄂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 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工作职责

2.3 下级机构

3 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3.2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处置

4.3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4通信保障

5.5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

9 附件 粮食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湖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供求出现重大或较大波动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应急状态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指挥机构

成立鄂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处理工作。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粮食工作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市粮食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农发行主要负责人。

2.1.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粮食局分管局长担任。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省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必要时,向鄂州军分区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市政府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状态,向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供应的组织实施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粮食局:负责收集市内外粮食市场信息,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完善应急粮食投放网络。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农委: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利措施增加粮食生产,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大型超市、商业网点应急粮食供应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一监测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进行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物价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及时发布主要粮食品种价格监测预警信息,密切开展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请依法对粮食价格采取干预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市农发行:负责应急粮食收购(含调销)资金的供应与管理。

2.3 下级机构

各区政府(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本级指挥部提请市指挥部进行调控。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市粮食局、物价局、农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和省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各区政府(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信息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市粮食局、发改委、物价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根据粮食应急状况的发展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自下而上,分级启动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处置措施。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区(开发区、街办)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和确认,并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下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

确认出现IV级粮食突发事件时,由区(开发区、街办)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确认出现Ⅲ级粮食突发事件时,由市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Ⅲ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要根据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动用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市政府向省粮食局提出动用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4.2应急处置

4.2.1我市出现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II级)粮食突发事件时,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或《湖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粮食应急的前期处置和具体落实工作。

4.2.2出现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启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3小时),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1)市指挥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后,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做好先期准备。主要包括拟定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拟定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拟定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2)市指挥部指挥长主持紧急会商,研究部署应对措施,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各项措施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落实情况。必要时,会同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3)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落实粮食出库、加工及运输计划,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当市内粮食可能出现供不应求或调拨不便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求就近动用储存在我市的省级储备粮。

(4)经市政府批准,市指挥部依法统一有偿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在事后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市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规定,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区指挥部要向同级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加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 市政府根据国家关于“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加强和充实市级粮食储备。同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掌握必要的应急粮源。

5.1.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2.1 完善粮食应急储备机制。比照中央和地方专项储备粮的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指定储存条件好、交通便捷、应急反应能力强的粮食储备企业和粮油加工龙头企业建立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以确保急需。

5.2.2 应急供应粮源。应急供应粮源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平衡的原则。进入区级应急状态后,所需应急粮源先在本区(开发区、街办)内平衡,平衡不够的,在本市内平衡;进入III级应急状态后,所需应急粮源先在本市内平衡,本市内平衡不够的,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在全省内平衡。应急粮源的动用按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国有粮食企业商品周转粮、其他粮食经营者库存周转粮的顺序安排。

5.2.3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粮食局指定交通便利、设施较好、具有一定加工能力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大米加工企业、面粉加工厂和油脂加工厂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4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粮食局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市内较大规模的超市、商场,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5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启动后,由市指挥部下达粮食调拨计划。对市下达的紧急调拨计划,各地必须无条件执行,并积极组织运力,及时申报运输计划,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急需的粮食调拨到位。

5.2.6 应急粮食供应的资金保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责原则,由市政府按照粮食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粮食应急支出的需要。必要时,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向市指挥部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系统。

5.5 培训演练

市、区政府(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建立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形成报告按程序上报。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市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各级储备粮或市场价粮食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求和动用情况,通过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及时补充各级储备粮及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表彰奖励和与责任追究

7.1 表彰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各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粮食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 附件 粮食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本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I级)

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二、重大粮食突发事件(II级)

武汉市或2个以上市(州)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市(州)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三、较大粮食突发事件(III级)

在全市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四、一般粮食突发事件(Ⅳ级)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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