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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关于启动2017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7-09-29
 

各中储粮直属企业,有关市(县)粮食局、农业局、物价局,有关农发行市(县)级分行: 

  根据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在湖北省启动2017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批复(国粮调〔2017〕193号、中储粮办〔2017〕223号)精神,自2017年9月28日起在我省启动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经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级三方单位)共同确定2017年第一批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详见附件1),启动条件全部具备后,按国家规定的质价政策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籼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四个共同”机制,严格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各中储粮直属企业、有关市(县)粮食局、农发行市(县)级分行要严格按照国家六部门颁布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调〔2016〕55号)(以下简称《预案》)、省级三方单位《湖北省2017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中储粮鄂〔2017〕22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收储和监管“四个共同”机制,共同落实好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 

  二、严格最低收购价收购执行时间 

  各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要全面、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照要求实施收购。从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当中晚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收储库点按照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在库内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籼稻。2017年9月28日以前和2018年1月31日以后收购的以及《预案》执行期间未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籼稻均不得计入最低收购价粮食范围。《预案》执行期间,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应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申请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 

  三、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标准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以2017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籼稻为标准品,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36元,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籼稻为2017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非标准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杂质超标的粮食,必须使用清杂整理设备进行处理,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对水分超标的粮食,入仓水分不得超过我省安全储存水分标准(14.5%及以内),对储存条件较差的非标准仓,入仓水分必须符合国标要求(13.5%及以内)。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统一设定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质价政策公告牌和停收公告牌样式(见附件2、3),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按此规格和样式制作并发放给承担收储任务的收储企业及其收储库点,开展收购和停止收购时进行相应公告。 

  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沟通,密切关注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变化,为广大农民和粮食经营企业提供可靠的信息服务,合理引导市场预期。《预案》启动期间,各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中晚籼稻轮入任务的粮食企业,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积极入市收购轮换粮;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各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组织外销和供应市场。各级农发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五、加强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收储库点要加强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最低收购价质价政策。要积极开展正面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强化领导,增强做好舆论工作的敏感性、主动性。加强同地方主流媒体联系,做好政策解读和一些热点问题回应,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 

  六、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中晚籼稻收购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收购的组织协调和监管服务等工作,掌握市场动态,监督检查粮食收储企业及所属库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管理等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导示范作用;中储粮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各直属企业要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组织指导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库点按照《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各级农发行要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收购资金需要及信贷资金安全和库贷挂钩;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各地农民意见和要求,市场价格及政策执行情况;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购过程中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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