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时间
2017年6月7日—2017年9月30日
二、收购价格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以2017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18元,具体质量标准按小麦国家标准(GB 1351-2008)执行。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17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三、质量标准
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克∕升,不完善率≤8.0%,杂质≤1.0%,水分≤12.5%、色泽、气味正常。
非标准品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委托收储库点
第一批委托收储库点111家。
五、监督检查电话
省粮食局监督举报电话:027—88872126;
省粮食局政策咨询电话:027—88874630,88873323
(来源:湖北省粮食局调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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