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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7-05-25
 

 

鄂粮办[2017]7

 

各市、州、县粮食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依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全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鄂粮规〔2013〕2号)、《省粮食局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强化风险防控的意见》(鄂粮发〔2016〕64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政策等,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粮食宏观调控,规范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含油,下同)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依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全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鄂粮规〔2013〕2号)、《省粮食局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强化风险防控的意见》(鄂粮发〔2016〕64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轮换竞价交易的组织工作,负责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 本交易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交易形式包括竞价交易、定向交易等,可采取现场或网上方式进行。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经营管理创新与粮食加工企业长期合作的,按照鄂粮发〔2016〕64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承储企业作为卖方签订交易合同,具体负责粮食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库点(实际存储库点)。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交易涉及买卖双方资金的结算,通过交易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交易中心将已出库粮食的货款足额划入卖方地方储备粮食贷款银行账户。

第六条 粮食买方和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食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买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交易。有关部门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销售的买方资格有另行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方和卖方(库点)信用档案。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按照各自管理权限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文件和轮换计划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销售交易时机和销售底价由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行情自行确定。承储企业轮换销售时提前向交易中心委托,委托时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委托书、交易清单、轮换文件、粮食质检报告等相关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经营管理创新与粮食加工企业长期合作的,承储企业委托交易时,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与合作企业的管理创新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交易中心根据承储企业的委托及时发布《交易公告》。

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五)证合一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交易中心要确保会员信息安全。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交易中心每年组织对会员进行年审。

第九条 粮食买卖双方须在交易前,根据所需交易的数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具体参照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保证金标准。

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各自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可用资金等统称为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

有关部门对地方储备粮食卖方保证金交纳方式和数额作出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卖方所提供的标的,应包括卖方名称、库点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库点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及近1个月内的水分检验结果,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于每次交易前及时在湖北粮网等媒体公开发布《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细则》、《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等信息,提供《交易授权书》、《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交易合同》样本供下载。交易中心根据需要对交易代表进行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在交易公告中发布。

第十三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推迟、暂停及恢复交易,交易中心均应及时告知客户。买方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交易时间如临时有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十五条 交易地点: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大厅(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35楼)。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六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及时入场。参加网上交易的交易代表通过登录湖北粮网进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入口。

第十七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及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八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同时,为了防范系统交易和结算风险,必要时,交易中心应通过发布《交易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处置。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 粮食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库点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如为车船板交货价,需要在交易清单中注明)。食用油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库点罐内交货的价格,不含包装(如为车船板交货价,需要在交易清单中注明)。食用油交易买方所承担的出库损耗及油脚按《交易公告》的要求进行结算。

粮食需要在库内车(船)板交货的,粮食车(船)板前费用不超过30元/吨,食用油出库费用不超过20元/吨,由买方负担。粮食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食用油出库费用是指把食用油装上买方提供至卖方罐前的罐车或者灌桶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粮食散装出库的,应包括散粮出库、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装车等全过程费用;粮食包装出库的,应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全过程费用。粮食卖方库点收取车(船)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可采取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的方式,也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次公布委托标的挂牌竞价。具体交易方式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详情见《交易公告》。

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价位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食用油按每吨50元或50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交易中心与卖方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买方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

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二十三条 竞价交易采取挂牌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选定标的,在起价价位开始报价。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高出价为标的成交价,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

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二十四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签订纸质交易合同;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买方所购买的粮食用途要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详情见《交易公告》。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自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卖方库点查验货物,卖方库点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粮食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付款期30天(日历天,下同)、出库期60天。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出库期均可延长15天。有关部门下发文件对付款期、出库期做出调整的,执行新规定。经买卖双方共同申请,交易中心核准后,付款期与出库期可进行调整。粮食货款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交易中心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须根据买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将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的情况通知卖方安排库点发货。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签章CA认证的,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通知卖方和买方。

第三十条 买方准备提货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库点。卖方库点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能按正常日出库能力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必要时交易中心可要求买卖双方每日报送日出库进度情况。

第三十一条 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自主决定,卖方库点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委托卖方库点代办,代办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卖方库点不得强迫买方以指定的价格购买包装物。买方自愿采取散装散运的,散装出库的倒袋费用由卖方库点负担,包含在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第三十二条 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库点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库点计量衡器为基准。库点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库点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三条 买卖双方对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有异议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签署纸质《验收确认单》,粮食卖方以适当方式将双方已签署的《验收确认单》原件及时送达交易中心;双方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验收确认单》作为交易中心跟踪合同履行、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随货权转移办理货款结算的重要凭证,双方应妥善保管。交易中心凭《验收确认单》办理结算审核手续。

在规定的出库期满之日起10日内,交易中心对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且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的,则视同出库完毕、双方验收确认。

交易中心在收到《验收确认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粮食销售货款全部划入卖方地方储备粮食贷款银行账户,由卖方(承贷库)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十五条 粮食买方与卖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中心按照《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细则》等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

双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经交易中心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六条 卖方(库点)在有关文件规定的出库期间,在粮食未完成出库的情况下,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强行要求买方提前签订《验收确认单》,不得虚报粮食已出库数量。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成交的地方储备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交易中心核实有关情况后,可以终止合同,并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一定比例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按不超过合同履约金额的2‰向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买方交易手续费应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应买方要求退还或冲抵货款。

第三十九条 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履约释放条件进行释放。履约保证金可应买方要求退回,也可应买方要求暂存用于以后交易。对于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应买方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或转为货款,或暂存用于以后交易。

 

第七章   违规、违约处罚

第四十条 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一)拒签合同的;

(二)交易成交后,买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

(三)违反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四)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买方出现第四十条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卖方、交易中心。其中,已完成部分出库的,视同合同部分履行,对未出库部分的粮食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买方出现第四十条第(三)款行为的,交易中心还应依照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其地方储备粮食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 交易成交后,卖方(库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一)拒签合同的;

(二)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四)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五)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六)违反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七)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卖方(库点)出现第四十二条所述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将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缴纳的保证金或按规定应拨付的货款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买方、交易中心。实际违约数量认定方法见第四十一条。卖方出现第四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款情况的,交易中心还应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违反《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行为,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承担地方储备粮交易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数据留存十五年备查。

第四十六条 粮食采购可参照本《交易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是竞价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交易细则》未尽事项,详见《交易公告》。

第四十八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粮食局或委托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发布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交易细则为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涉及本《交易细则》内容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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