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国家粮食局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6年9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制度要求,制订本省的地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目 录
一、总说明……………………………………………………………………………………………………6
二、报表目录…………………………………………………………………………………………………7
三、调查表式
(一)单位基础信息年报表(GL01表)………………………………………………………………8
(二)粮食产业经济月(年)报表(GL02表)……………………………………………………9
(三)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GL03表)…………………………………………………………12
(四)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GL04表)……………………………………………………………13
(五)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GL05表)………………………………………………………14
(六)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GL06表)…………………………………………………15
(七)地方政策性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GL07表)………………………………………………16
(八)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GL08表)………………………………………………………17
(九)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GL DCB表)……………………………………18
(十)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GL09表)…………………………………………………………19
(十一)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年报表(GL10表)………………………………………20
(十二)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GL11表)……………………………………………………21
(十三)粮油科技基本情况年报表(GL12表)……………………………………………………23
四、主要指标解释………………………………………………………………………………………25
五、附录……………………………………………………………………………………………………33
(一)粮油商品目录…………………………………………………………………………………33
(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抽样调查方案………………………………………………36
一、总 说 明
(一)本调查项目的作用和意义。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工作,促进粮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粮食流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本调查项目的统计对象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部门和经营活动为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业务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养殖、饲料及食品酿造、酒精、淀粉等加工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粮油科研单位、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
(三)本调查项目的主要指标内容。粮食流通统计中各类粮油企业的收购、销售、进出口、库存和价格,以及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中城镇、乡村居民户、从事粮油收储、加工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生产、消费、省际间购销等指标,及时反映粮食的地区流向、库存品种布局、消费去向和粮食价格变动情况;粮油仓储设施和投资情况等指标,反映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粮食产业经济中主要产品设计生产能力、实际产量、研究开发投入、工业总产值等指标,反映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规模、速度、效益和变化趋势;粮食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构成等指标,了解和掌握全行业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变化;粮食科技统计,调查了解粮食行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科研投入、产出情况。
(四)本调查项目的时间要求和调查频率。夏粮小麦、早稻、油菜籽和秋粮主要粮食品种和地区的季节性收购报表,采用五日报告制度;粮油价格监测,采用每周报告制度;各类企业商品粮油收支、最低收购价等国家政策性粮油收支、中央和地方各级储备收支、粮食产业经济报表的产量指标,采用每月报告制度;粮食产业经济报表的经济、技术和产能等指标,采用年度报告制度;乡村居民户存粮情况,采用年度报告制度,以每年4月30日为时点进行调查;城乡居民粮油收支存报表,单位基本信息、粮油仓储、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粮食科技统计报表,采用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年年末调查。必要时,根据粮油市场形势变化,调整监测频率和统计范围。
(五)本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法、组织方式和渠道。根据调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特点,通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调查、汇总上报和企业网络直报等组织方式,对辖区内各类粮油企业和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完成相关统计调查项目。即国有粮油企业采取全面统计报表;非国有粮油企业,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针对城乡居民户、以及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的粮食、食用油收支等情况采取抽样调查,城乡居民户调查结果仅供内部参考。
(六)本调查项目的调查结果提供使用范围。主要粮食品种的季节性收购进度、月(年)度收购量等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杂志向社会发布。其他统计信息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报 表 目 录
表号 |
表名 |
报告 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码 |
GL 01表 |
单位基本信息年报表 |
年报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
次年1月20日前,网络报送 |
8 |
GL 02表 |
粮食产业经济月(年)报表 |
月(年)报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
月报月后7日前,年报次年2月底前,通过网络报送 |
9 |
GL 03表 |
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 |
五日报 |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
自起报日开始后逢1、6、11、16、21、26日,电话或网络报送 |
12 |
GL 04表 |
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 |
周报 |
国家粮食局确定的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直报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直报点 |
每周二,网络报送 |
13 |
GL 05表 |
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
月报 |
辖区内各类粮油企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
月后7日前,网络报送 |
14 |
GL 06表 |
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
月报 |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
月后7日前,网络报送 |
15 |
GL 07表 |
地方政策性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
月报 |
地方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
月后7日前,网络报送 |
16 |
GL 08表 |
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 |
年报 |
辖区内被抽查的粮食收储、加工和转化企业、城乡居民户、餐饮企业、单位食堂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
次年3月底前,网络报送 |
17 |
GL DCB表 |
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 |
年报 |
辖区内被抽查的城乡居民户、餐饮企业、单位食堂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
次年3月底前,5月底前,网络报送 |
18 |
GL 09表 |
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 |
年报 |
辖区内各类粮油企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
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
19 |
GL 10表 |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年报表 |
年报 |
辖区内各类粮油企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
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
20 |
GL 11表 |
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
年报 |
各类涉粮机关、企事业单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
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
21 |
GL 12表 |
粮油科技基本情况年报表 |
年报 |
粮油科研单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
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
23 |
三、调 查 表 式
(一)单位基本信息年报表
表 号:GL 01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90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有效期至:2018年9月
单位基本信息 |
01单位名称: 02单位类型:□□□ 201国家粮食局 202省级粮食局 203市级粮食局 204县级粮食局 205各级粮食局下属单位 206集团 207企业 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4组织机构代码:□□□□□□□□—□ 05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编码:□□_□□_□□ 06法定代表人姓名: 07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08办公地址: 09邮政编码:□□□□□□ 10单位性质:□□□□ 1011行政机关 1012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1013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102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1022内资非国有企业 1023港澳台商及外商企业 11单位主要业务:□□□□ 1111行政管理 1112粮油质检 1113粮油科研 1121粮食经营及加工转化 1122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经营及加工转化 12企业经营类型:□□□□ 1211粮油收储企业 1212粮油批发市场 1213超市 1221小麦粉加工企业 1222大米加工企业 1223其他成品粮加工企业 1224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 1231粮油食品及副食酿造企业 1232制酒企业 1241饲料企业 1242养殖企业 1251淀粉企业 1252酒精企业 1253其他深加工企业 1261粮油机械制造企业 13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1有2无 14上级集团(公司)名称: 15下属涉粮企业个数: |
粮油加工、食品加工和粮食深加工企业附加信息 |
16产业化龙头企业:□ 1国家级 2省级 3地市级 4否 17应急加工企业:□ 1省级 2市级 3县级 4否 18放心粮油示范工程:□ 1中粮协 2省级 3市级 4否 19主食加工中央厨房:□ 1有 2无 20研发中心:□ 1国家级 2省级 3否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涉粮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2.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1月20日前,通过网络报送。
3.单位名称:企业的单位名称按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4.企业隶属于上级集团(公司)或被控股的,请注明上级集团(公司)名称。
5.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或分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单独填报;未登记注册的,由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统一填报。
(二)粮食产业经济月(年)报表
表 号:GL 02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90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有效期至:2018年9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经济指标 工业总产值 工业销售产值 其中:出口交货值 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收入 其中:互联网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 利润总额 费用总额 应交增值税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当年固定资产投资 二、技术指标 当年研究开发投入 其中:政府支持投入 当年专利获得数 其中:发明专利 三、设计生产能力 (一)成品粮油加工 日处理小麦 日处理稻谷 日处理玉米 日处理杂粮和薯类 日处理油料 其中:日处理大豆 日处理油菜籽 日处理花生 日处理葵花籽 日处理其他油料 日精炼油脂 其中:日精炼大豆油 日精炼菜籽油 日精炼棕榈油 日精炼其他原油 日调配制成调和油 日灌装小包装油脂 (二)粮油食品加工 日处理粮食 |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万元 万元 件 件 —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 14 15 16 17 — —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 35 |
续表一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日处理食用植物油 (三)饲料加工 日饲料生产能力 日处理小麦 日处理稻谷 日处理玉米 日处理豆粕 日处理其他粮食 (四)粮食深加工 日处理小麦 日处理稻谷 日处理玉米 日处理大豆 日处理杂粮及薯类 (五)粮库仓顶光伏发电装机容量 四、实际产量及规模 (一)成品粮油产量 小麦粉 其中:专用粉 全麦粉 大米 其中:一级大米 二级大米 三级大米 四级大米 玉米面和玉米渣 精炼食用植物油 其中:大豆油 菜籽油 花生油 玉米油 米糠油 葵花籽油 木本植物油 其中:油茶籽油 其他食用植物油 (二)主食产业化规模 主食产量 其中:馒头 挂面 方便面 米制品 其中:方便米饭 速冻米面制主食 主食厨房销售网点数量 主食厨房配送中心数量 |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千瓦时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个 个 |
36 — 37 38 39 40 41 42 — 43 44 45 46 47 48 —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
续表二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主食厨房服务居民人数 (三)饲料产量 配合饲料 预混合饲料 浓缩饲料 其他饲料 (四)粮食深加工产品产量 淀粉 淀粉糖 多元醇 发酵制品 酒精 大豆蛋白 其他深加工产品 (五)粮油机械制造 小麦粉加工主机 大米加工主机 油脂加工主机 饲料加工主机 仓储设备 通用设备 粮油质检仪器 (六)粮食经营企业附营业务 粮库仓顶光伏发电量 稻壳发电 秸秆稻壳板材 秸秆饲料产量 五、成品粮油加工能源消耗 电 水 标准煤 天然气 溶剂 六、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原粮基地 面积 关联农户数 |
人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台(套) 台 台 台 台 台 套 套 — 千瓦时 千瓦时 平方米 吨 — 千瓦时 吨 吨 立方米 千克 — 亩 户 |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 100 101 102 103 — 104 105 106 107 108 — 109 110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涉粮企业。
2.报送时间和方式:月报月后7日前,年报次年2月底前,通过网络报送。
3.表中代码49~75,79~91按月报送。
4.数值均保留一位小数。
(三)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
表 号:GL 03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90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2018年9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期从生产者购进 |
收购价格 (中等质量标准) |
|||
国有粮食企业收购 |
|||||||
国家临时存储收购 |
最低收购价收购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油菜籽 小麦 其中:白麦 红麦 混合麦 早籼稻 中晚籼稻 粳稻 玉米 大豆 |
吨,元/吨 万吨,元/公斤 万吨,元/公斤 万吨,元/公斤 万吨,元/公斤 万吨,元/公斤 万吨,元/公斤 万吨,元/公斤 万吨,元/公斤 万吨,元/公斤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小麦收购进度由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等11省(区)填报;
油菜籽收购进度由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2省(市)填报;
早籼稻收购进度由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8省(区)填报;
中晚籼稻收购进度由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4省(市)填报;
粳稻收购进度由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河南等7省填报;
玉米收购进度由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等12省(区)填报;
大豆收购进度由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7省(区)填报。
2.价格统计:收购价格指旺季收购期间辖区内主产地农民出售的新产粮油的价格区间。
3.统计范围:在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4.统计口径:收购进度仅统计当年新产粮油在收购旺季开始以来的本企业直接从生产者购进的粮油数量,包括企业自营收购和代其他企业收购。其中:油菜籽按实际油菜籽和菜籽油折籽之和计算。
5.报送时间和方式:起报日期开始后逢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电话或网络报送。
6.起报日期:小麦、油菜籽6月1日;早籼稻7月21日;中晚籼稻9月21日;粳稻、玉米、大豆11月1日。
(四)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
表 号:GL 04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90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2018年9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价格水平 |
甲 |
乙 |
丙 |
1 |
一、粮食 (一)原粮 1.小麦:白麦 红麦 混合麦 2.稻谷:早籼稻 中晚籼稻 粳稻 3.玉米 4.大豆 (二)成品粮 1.小麦粉 2.大米:早籼米 中晚籼米 粳米 二、食用油及油料 油菜籽 菜籽油 花生油 豆油 三、粮食副产品及深加工产品 麸皮 米糠 豆饼和豆粕 菜饼和菜粕 淀粉 酒精 DDGS(玉米酒糟粕) |
— —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
—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 09 10 11 12 — 13 14 15 16 — 17 18 19 20 21 22 23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国家粮食局确定的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直报点。
2.报送时间和方式:每周一为价格采集时间,周二网络报送;在市场粮价出现异常波动时实行日报。
3.各监测点严格按照规定的粮油品种、产品和价格类型(收购价格、出库价格、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进口完税价格)上报。
(五)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表 号:GL 05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90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月 有效期至:2018年9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期初库存 二、收入合计 从生产者购进 其中:省外 从企业购进 其中:省外 储备粮油转入 进口 加工成品收回 其他收入 三、支出合计 销售 其中:省外 转作储备粮油 出口 加工原料付出 转化用粮油 饲料用粮油 工业用粮油 其中:酒精用粮 淀粉用粮 食品及副食酿造业用粮油 制酒用粮 其他支出 四、期末库存 五、备注 动态地方储备规模 其中:省级动态储备 市级动态储备 县级动态储备 |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
01 —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 24 25 26 27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粮油企业。
2.报送时间和方式:月后7日前,网络报送。
3.填报品种:(1)谷物:小麦、小麦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玉米面和玉米渣、高粱、大麦、谷子、其他谷物;(2)豆类:大豆、豆饼豆粕、其他豆类;(3)薯类:马铃薯折粮、其他薯类折粮;(4)油脂油料:菜籽油、油菜籽、花生油、花生果、大豆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葵花籽、油茶籽油、芝麻油、芝麻、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其他油料。
4.数值均保留一位小数。
(六)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表 号:GL 06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90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月 有效期至:2018年9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期初库存 二、本期收入 从生产者购进 其中:省外 从企业购进 其中:省外 商品粮油转入 进口 其他收入 三、本期支出 销售 其中:省外 转作商品粮油 出口 其他支出 四、期末库存 按收获年限划分: 2013年及以前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小包装成品粮油 五、储备规模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2.报送时间和方式:月后7日前,网络报送。
3.填报品种:
(1)谷物:小麦、小麦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玉米面、高粱、大麦、谷子、其他谷物;
(2)豆类:大豆、豆饼豆粕、其他豆类;
(3)薯类:马铃薯折粮、其他薯类折粮;
(4)油脂油料:菜籽油、油菜籽、花生油、花生果、大豆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葵花籽、油茶籽油、芝麻油、芝麻、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其他油料。
4.数值均保留一位小数。
(七)地方政策性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表 号:GL 07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90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月 有效期至:2018年9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期初库存 二、本期收入 从生产者购进 从企业购进 其他收入 三、本期支出 销售 其中:省外 转作商品粮油 转作地方储备粮油 出口 其他支出 四、期末库存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地方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
2.报送时间和方式:月后7日前,网络报送。
3.填报品种:
(1)谷物:小麦、小麦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玉米面、高粱、大麦、谷子、其他谷物;
(2)豆类:大豆、豆饼豆粕、其他豆类;
(3)薯类:马铃薯折粮、其他薯类折粮;
(4)油脂油料:菜籽油、油菜籽、花生油、花生果、大豆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葵花籽、油茶籽油、芝麻油、芝麻、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其他油料。
4.数值均保留一位小数。
(八)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
表 号:GL 08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90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有效期至:2018年9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供给 期初社会库存 企业库存 乡村居民户存粮 城镇居民户存粮 商品量 省外购进 二、需求 总消费 乡村人口口粮(油) 城镇人口口粮(油) 饲料用粮(油) 工业用粮(油) 其中:酒精用粮 淀粉用粮 食品及副食酿造用粮(油) 制酒用粮 种子用粮(油料) 销往省外 榨油付出 损失损耗 三、期末社会库存 企业库存 乡村居民户存粮 城镇居民户存粮 |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 01 02 03 04 05 06 —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3月底前,网络报送。
2.填报品种:小麦、小麦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其他谷物;大豆、豆饼豆粕、其他豆类;马铃薯折粮、其他薯类折粮;菜籽油、油菜籽、花生油、花生果、大豆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葵花籽、油茶籽油、芝麻油、芝麻、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其他油料。
3.数据均保留一位小数。
(九)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
表 号:GL DCB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90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有效期至:2018年9月
家庭基本情况 |
|||
01户主姓名 02家庭人口 其中常住人口 03住址: 县(区、旗) 乡(镇、街道) 村 04经营耕地面积: 亩,其中流转耕地面积: 亩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期初库存 二、收入合计 产量 购买量 其他收入 三、支出合计 家庭消费 口粮(油) 外购熟食品消费 在外餐饮 饲料 种子 销售 其他支出 四、期末库存 |
公斤 — 公斤 公斤 公斤 —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
05 — 06 07 08 —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报送时间:此表为《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GL08表)的基础调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底前;同时也是乡村居民户每年4月末存粮调查表,调查时点为4月30日,报送时间为5月底前,只需报第06、15、17三个指标,其中产量为上年粮食产量,销售量为上年5月1日至本年4月30日期间的粮食销售量。
2.填报品种:
(1)粮食:小麦、小麦粉、面条、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玉米面、大豆、其他。
(2)油脂和油料填报品种:菜籽油、花生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油茶籽油、调和油、其他油;油菜籽、花生果、葵花籽、其他油料。
(十)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
表 号:GL09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90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有效期至:2018年9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库区面积 二、标准仓房仓容 完好仓容 1.按仓型划分: 平房仓 浅圆仓 立筒仓 楼房仓 其他仓型 2.按建成时间划分: 1999年及以前 2000年至2013年 2014年以来 需大修仓容 待报废仓容 三、简易仓容 四、油罐 油罐个数 油罐罐容 五、主要附属设施 储粮罩棚 其他罩棚 其中:铁路罩棚 仓间罩棚 地坪 烘干设施 烘干能力 铁路专用线有效长度 专用码头总吨位 六、储粮技术应用 应用环流熏蒸仓容 应用粮情测控仓容 应用机械通风仓容 实现气调储粮仓容 实现低温准低温储粮仓容 |
平方米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个 吨 — 吨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台(套) 吨/日 米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
01 02 03 — 04 05 06 07 08 — 09 10 11 12 13 14 — 15 16 —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 26 27 28 29 30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粮油企业。
2.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十一)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年报表
表 号:GL 10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90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有效期至:2018年9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投资项目状态 本年度新开工项目 本年度竣工项目 年度末在建项目 二、年度完成投资 1.按项目类别分 粮食仓储设施项目 粮食现代物流设施项目 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 粮食信息化建设项目 其他项目 2.按投资来源分 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 利用外资 其他投资 三、年度仓储设施建设规模 新建成标准仓房仓容 在建标准仓房仓容 维修改造仓房仓容 其中:大修仓容 新建成油罐罐容 四、年度建设完成粮食信息化项目 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 收纳库系统 储备库系统 示范库系统 现货批发市场信息化建设 重点粮食加工企业信息化改造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 其他涉粮信息系统 |
— 个 个 个 —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吨 吨 吨 吨 吨 —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
— 01 02 03 — — 04 05 06 07 08 — 09 10 11 12 — 13 14 15 16 17 —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粮油企业。
2.统计口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是指按照立项审批(含核准、备案)程序确定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粮食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3.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十二)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表 号:GL 11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地、州、盟)县(市、区、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90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有效期至:2018年9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
甲 |
乙 |
丙 |
1 |
|
一、从业人员总数 在岗职工 其中:长期职工 临时职工 其他从业人员 二、从业人员基本属性 女性职工 少数民族职工 中共党员 三、长期职工 1.按学历划分 研究生 大学本科 大学专科 中专 高中及以下 2.按年龄划分 35岁及以下 36岁至45岁 46岁至54岁 55岁及以上 3.按人员类别划分 公务员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高级职称 其中:正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及以下职称 工人 其中:技术工人 其中: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四、本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 1.办班次数 2.培训人次 五、本单位职工参加培训人次 |
人 人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 — 人 人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 次 人次 人次 |
01 02 03 04 05 — 06 07 08 — — 09 10 11 12 13 — 14 15 16 17 —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 33 34 35 |
续表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
甲 |
乙 |
丙 |
1 |
|
其中:参加统计培训人次 |
人次 |
36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涉粮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2.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2月底前,通过网络报送。
3.主营业务为粮油经营的涉粮企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统计。主营业务不是粮油经营的涉粮企业,仅统计从事粮油经营业务的人员。
(十三)粮油科技基本情况年报表
表 号:GL 12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90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 年 有效期至:2018年9月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01项目名称 02 项目编号 03项目负责人 04 项目类别 05项目技术领域 06 项目批复部门及来源 07 起止年限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二、投资基本情况 (一)国家财政总预算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基金委 国家粮食局 其他部门 (二)当年国家财政拨款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基金委 国家粮食局 其他部门 (三)地方财政拨款 (四)单位自筹/接受委托 (五)其他 三、科研成果基本情况 (一)基础类成果 专利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论文 SCI收录 EI收录 ISTP收录 其他 标准 制定 修订 著作 |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 项 项 项 篇 篇 篇 篇 篇 — 项 项 部 |
—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 —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 36 37 38 |
续表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获奖 国家级 省级 (二)应用类成果 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 四、粮食科技创新平台 其中:国家级 省部级 |
— 项 项 —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
— 39 40 — 41 42 43 44 45 46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粮油科研单位。
2.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四、主要指标解释
1.单位基本信息部分
(1)组织机构代码:指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给出的代码。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由赋码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3)产业化龙头企业:指国家有关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正式发文认定的农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最高级别认定填报即可。
(4)应急加工企业:指县级及以上政府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或灾害而正式发文指定的保障成品粮应急加工供应的粮油加工业企业;以最高级别认定填报即可。
(5)放心粮油示范工程企业:指市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粮食行业协会正式发文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工程企业。
(6)政府早餐工程企业:指列入各级政府早餐示范工程,被指定为示范企业的主食品加工企业。
(7)主食加工中央厨房:指专门为配送各连锁店(网点)、食堂而进行生产加工主食的生产场所。
(8)研发中心:指从事本企业粮油产品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的机构。
2.粮食产业经济报表部分
(1)工业总产值:指采用报告期内的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包括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初期末差额价值。
(2)工业销售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和对本企业基建部门、生产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3)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或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决算“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填列。
(4)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粮油产品及副产品、粮油食品、饲料、深加工产品、粮油机械设备的收入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企业会计账“销售收入”科目填列。
(5)销售成本:指已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或已提供劳务的劳务成本以及其他销售的业务成本。根据企业会计账“销售成本”科目填列。
(6)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大成果,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盈亏相抵后的利润总额。根据企业会计决算“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填列。
(7)费用总额: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和。根据企业会计决算“利润表”中的相关指标计算填列。
(8)应交增值税:指按照税法规定,针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实现的增值额,企业在报告期内应交纳的税金。根据企业会计决算“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的“增值税本年应交数”填列。
(9)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决算“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填列。
(10)负债总额: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决算“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总额”填列。
(11)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指报表统计年度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和使用方向的综合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活动。根据企业会计决算“基本情况表”中的“本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填列。
(12)出口交货值:指工业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交给外贸部门出口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
(13)互联网销售收入:指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粮油、粮机等产品获得的收入。
(14)设计生产能力指企业设计日处理原料能力,其中:稻谷加工企业为日处理稻谷能力,按每天开工两班16小时计算;小麦加工企业为日处理小麦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按油料处理能力和精炼能力分别填报,其中日处理大豆能力、日处理油菜籽能力、日精炼大豆油能力、日精炼菜籽油能力是指只能加工大豆、油菜籽和精炼大豆油、菜籽油专用生产能力。日精炼能力指对原油(又称毛油)进行加工,能够生产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四级以上(含四级)食用植物油的能力;其中日灌装小包装油脂指用于生产小包装油脂[20升以下(含20升)]的灌装能力。油料处理能力和精炼能力及灌装能力均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玉米加工企业为日处理玉米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杂粮加工企业为日处理杂粮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
(15)除玉米加工业的年生产能力按照日处理原料能力×300天计算外,其他各粮油加工行业按日处理原料能力×250天计算。
(16)主食厨房销售网点数量:指销售企业生产的主食产品的网点数量。
(17)主食厨房配送中心数量:指企业用来配送主食产品的站点数量。
(18)饲料: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通过粉碎、配料、混合等工艺,加工产出饲养禽、畜、水产类等动物的食物。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和其他饲料。
(19)粮库仓顶光伏发电:指在粮食仓储企业仓房顶部建设运行的光伏发电设施,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
(20)稻壳发电:粮食加工转化企业利用粮食加工副产品稻壳为原料,通过直接燃烧技术和物化转换技术发电。
(21)秸秆饲料:指以甜高粱、玉米等农作物秸秆粉碎加工而成的纤维饲料。
(22)秸秆稻壳板材:以秸秆、稻壳等为填充料,通过特种工艺混合制成的板材。
(23)能源消耗:指成品粮油加工企业用于加工生产部分的车间、厂房的用水、用电、用气、折合标准煤以及溶剂的使用量,应剔除生活用水、用电的能源相应消耗量。溶剂消耗只针对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
(24)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原粮基地面积:指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合同、入股、流转耕地使用权等方式设立的优质原粮基地。
(25)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原粮基地关联农户数:指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合同、入股、流转耕地使用权等方式设立优质原粮基地,所关联涉及的农户数量。
3.粮食流通报表部分
(1)从生产者购进:即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出口、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其中购自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之外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
企业从农村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纪人购进的粮食,企业收回的因灾借粮,企业自产自销(或自用)的粮食,视同从生产者购进。
(2)国家临时存储收购:指根据国家收购计划,由指定的执行国家收购政策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挂牌价格从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的粮食数量。
(3)最低收购价收购:指由政府指定的地区、按照政府制定的最低收购价从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的粮食数量。
(4)从企业购进:指除购自生产者以外的其他粮食收储、加工企业或饲料、深加工等转化用粮企业用于转卖的粮油商品数量。其中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外购进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
(5)销售:指企业通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让渡粮食的所有权,并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销售行为成立的,无论粮食实物是否发生转移,销售货款是否回笼,企业都要及时做销售账务处理。
企业借给受灾居民的粮食,视同销售。
(6)进口:指直接从国外、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企业进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7)出口:指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或委托代理企业出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8)库存:指存放在仓库、货场、转运站等地的粮油实际数量。粮油库存一律由所有权方统计。
(9)储备规模:有关部门下达的且已经落实的储备规模数量,包括实际库存数量和销售及轮出后尚未补充的数量。
(10)储备粮转入:指根据计划文件将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转作商品粮,以及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轮换时轮作商品粮的数量。
(11)转作储备粮:指根据计划文件,将商品粮转作中央或地方储备粮,以及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轮换时轮入的商品粮数量。
(12)加工成品收回:指加工原粮(油料)产出的成品粮(油)数量,对成品粮(油)进行再次加工的产出不计入。
(13)加工原料付出:指加工实际耗用的原粮(包括榨油用的大豆)、油料。
(14)转化用粮(油):指饲料用粮(油)与工业用粮(油)数量之和。
(15)饲料用粮(油):指饲料企业加工生产饲料所用的粮食、养殖企业和农户直接喂养禽畜等所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之和。
(16)工业用粮(油):指工业、手工业、食品及副食酿造业、制酒业用作原料或辅助材料所消费的粮食(食用油)。
(17)其他收入和支出:指不属于报表中所列各项具体粮油收支指标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如损失、损耗、溢余、加工折差等。
(18)商品量:指粮食、油料生产者生产并出售的粮食、油料数量。
(19)社会粮食、食用油消费量:指用于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20)城镇人口口粮(油):指居住在城镇、工矿区的人口直接食用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21)乡村人口口粮(油):指居住在乡村的人口直接食用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22)种子用粮(油):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食(油料)种子数量。
(23)榨油付出:指加工实际耗用的油料。
(24)社会粮食、食用油库存:指粮油经营企业的商品粮油库存、各级政府储备粮油库存、转化企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库存、城乡居民户家庭存储粮、油之和。
(25)收购价格:指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购买粮油的价格。
(26)进库(厂)价格:指企业购进粮油原料时的入库粮油价格,包括支付给卖方的全部粮油货款费用。
(27)出库(厂)价格:指企业销售出库的粮油价格,不包含车板费用。
(28)批发价格:指在粮食批发市场进场交易的粮油商品成交价格。
(29)零售价格:指在粮店、超市、零售商店等商业网点销售的粮油商品价格。
4.仓储设施报表部分
(1)库区面积:此处所说库区是指企业自有或通过租赁等方式用于粮食收购、整理、储存等作业,有一定封闭措施,相对独立的粮油储存区域(企业为管理方便而人为地将连成一片的粮油储存区域划分为几个管理区的,不能作为独立的库区进行统计)。填写统计时点企业各库区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仓房、地坪、办公、检验等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
(2)完好仓容: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标准仓房的设计仓容,即能够安全储粮的标准仓房的设计装粮能力,不包括需大修、待报废仓容。
(3)平房仓: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的单层房式建筑物。
(4)浅圆仓: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仓内直径一般在20米以上,仓壁高度与粮仓直径之比小于1.5的筒式建筑物。
(5)立筒仓:指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的除浅圆仓之外的筒式建筑物。
(6)楼房仓:建筑与楼房相似的多层粮仓。
(7)其他仓型:指除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楼房仓以外的其他仓房类型。
(8)建成时间:以仓房完成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9)需大修仓容:不能满足安全储粮需要,必须进行仓房结构或三分之一以上墙体、屋面、地面、门窗等维修后,才能装粮的仓房容量。
(10)待报废仓容:指使用超过设计年限或仓房结构损坏不可逆转,已经不能安全储粮且没有维修价值、准备报废的仓房容量(注:已报废但尚未拆除的仓房,或虽未报废但事实上已完全转作他用、不再储粮的仓房,皆不在此列,也不统计,视同仓容完全灭失或退出行业用途)。
(11)简易仓容:填写各类简易仓的仓房容量。简易仓指四壁简单围挡全封闭、安全储存粮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的简易储粮设施。由于简易仓不属于标准仓房,完好仓容、需大修仓容、待报废仓容里不统计简易仓容。储粮罩棚单独统计,不在简易仓容里反映。
(12)油罐个数:填写油罐数量。
(13)油罐罐容:填写企业拥有的单罐罐容1吨以上的油罐罐容之和。单罐容量按照设计容量或标定容量计算。如未进行标定或设计容量不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圆柱体立式油罐容量(吨)=油罐底面积(m2)×油罐柱高(m)×0.9×0.9。
卧式油罐、油槽、地下油罐等异型油罐,可按照安全储存的最大容量填写。
(14)储粮罩棚:指专门用于粮食储藏,配备有测温、通风等保粮技术条件,满足临时收纳和短期周转可安全储粮的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的半封闭钢结构建筑物(含国家有关部门下达储粮罩棚建设计划后建设的储粮罩棚仓容)。
(15)其他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的棚状建筑物。包括铁路罩棚、货场罩棚、机械罩棚、其他罩棚等(不包括专门的储粮罩棚)。
(16)地坪:指企业储粮区内已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的场地。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混凝土硬化地面等。
(17)烘干设施:填写技术性能良好的烘干设施或设备数量。
(18)烘干能力:填写实际最大烘干能力。
(19)铁路专用线有效长度:指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的铁路岔线,能够停放车辆进行装卸作业的长度。
(20)专用码头:指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且能够停放100吨及以上级别船舶的码头。
(21)应用环流熏蒸仓容:填写装备了符合《磷化氢环流熏蒸装备》(GB/T17913)要求设备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22)应用粮情测控仓容:填写装备了符合《粮情测控》(LS/T1203)要求设备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23)应用机械通风仓容:填写装备了符合《储粮机械通风技术规程》(LS/T 1202)要求设备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24)实现气调储粮仓容:填写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CB/T 29890-2013)8.3 气调储粮技术要求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25)实现低温准低温储粮仓容:填写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CB/T 29890-2013)3.25、3.26 低温或准低温储藏要求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5.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报表部分
(1)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粮食仓储设施、物流设施、信息化建设等,不含粮油加工设施建设。其中,粮食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油罐、接发设施、烘干机等生产设施;检化验室、罩棚等辅助生产设施;管理业务用房、食堂等管理及生活设施;库区内的道路、堆场、晒场等室外工程等。粮食物流设施主要包括中转库、接发设施(含铁路专用线、站台、码头)、运输工具等。信息化建设具体分为省级粮食管理平台、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粮食交易中心和现货批发市场电子商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重点粮食加工企业信息化改造、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
(2)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指对具有维修价值的“危仓老库”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包括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包括维修改造油罐)。
(3)年度完成投资:指统计年度内实际支出的全部投资额。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4)中央财政:指统计年度内项目建设所用的各类中央财政拨款的总和。
(5)地方财政:指统计年度内项目建设所用的各类省、市、县级财政拨款的总和。
(6)利用外资:指统计年度内项目建设所用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的总和。
(7)其他投资:指统计年度内项目建设所用在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所有资金的总和。
(8)新建成仓容(罐容):指在统计年度内竣工验收后新增加仓房(油罐)规模。
(9)收纳库系统:指一般包含粮食出入库、收购资金结算、统计报表等基本功能的信息系统。
(10)储备库系统:指在收纳库系统功能基础上,增加储备粮管理与仓储管理等模块的信息系统。
(11)示范库系统:指应用自动控制、物联网、智能仓储、数量监测、电子商务、BI等新技术,可实现企业经营决策、作业流程控制、资源管理利用等功能,进行全面信息化管理的信息系统。
(12)现货批发市场信息化建设:指现货批发市场为实现与国家平台联网运行的信息化建设。
(13)重点粮食加工企业信息化改造:指对重点粮食加工企业的原粮出入库、库存管理和成品粮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改造建设。
(14)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指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为实现出入库管理、作业调度、自动盘库、客户合同、物流配送(含车辆调度、路线优化)以及安防监控等功能而进行的信息化建设。
6.从业人员报表部分
(1)从业人员:指报告期的最后一天,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其中,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当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虽在当年用工期限不满一年,但应视为长期职工;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如临时招用的清洁工、司炉工等。
(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指具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包括各级经理人以及具体从事规划计划、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生产管理、法律事务、质量安全环保、行政管理等业务工作的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指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5)技术工人: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工艺和技术,能够独立使用工具、设备进行操作或生产加工的熟练工人。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6)其他从业人员: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领取补贴的人员(指主要由街道、里弄临时安排到单位劳动锻炼的待业青年和犯了错误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人员)、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不包括领取报酬的在校学生;使用外单位离岗职工。
(7)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有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其中,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结业证书的,不作为学历依据。
7.粮油科技统计报表部分
(1)项目名称: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项目的名称。
(2)项目编号:按照国家、部分或省市给予的项目编号进行填写,本单位立项项目按照年度、A、001顺序编号,例如:本单位编号第一的项目为“2012A001”
(3)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牵头人和管理者。
(4)项目类别:包括:01.重点研发计划、02.支撑计划、03.公益专项、04.863项目、05.973项目、06.农转项目、07.国际合作专项、0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09.院所开发专项、10.高技术产业化项目、11.地方科技项目、12.单位自主开发、13.横向委托研究、14.其他。
(5)项目技术领域:项目技术领域包括:01.储藏领域02.加工领域03.粮食物流领域04.检测及质量安全领域05.粮食宏观调控及信息化领域06粮油食品营养。
(6)项目批复部门及来源:包括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基金委、农业部、地方财政、其他。
(7)起止年限:起始时间指课题正式下达任务或签订合同的时间。如果这两个时间不一致,则填写签订合同的时间。结题时间指课题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时间。如果课题至年底仍在继续进行,则填写预计结题时间。
(8)国家财政总预算:指本课题立项时,在项目合同书上或课题计划上所确定的国拨资金总额。
(9)当年国家财政拨款:指统计年度国拨资金数额。
(10)地方财政拨款:地方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质经费,地方立项项目也填写此项。
(11)单位自筹/接受委托: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自行筹措的资金或者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科研工作的科研投入费用。
(12)专利:指年度由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向调查单位授予专利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3)论文: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指当年论文被SCI期刊收录的篇数。EI(工程索引)期刊收录:指当年论文被EI期刊收录的篇数。ISTP(科技会议索引目录)收录:指当年论文被ISTP收录的篇数。
(14)标准: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15)著作:指经过正式出版部门编印出版的科技专著、大专院校教科书、科普著作。只统计本单位科技人员为第一作者的著作。同一书名计为一种著作,与书的发行量无关。
(16)获奖:成果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情况。
(17)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本报表中的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利润等指标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本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18)新技术: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新的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或者在原有技术上的改进与革新。
(19)新工艺:工艺是劳动者利用生产工具对各种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增值加工或处理,最终使之成为制成品的方法与过程。新工艺就是新的方法或程序。
(20)国家级粮食科技创新平台:指由国家批复的粮食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
(21)省部级粮食科技创新平台:指由省或部门批复的粮食科技创新平台,包括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中心、产业技术联盟等。
五、附 录
(一)粮油商品目录
行业代码 |
类别名称 |
行业代码 |
类别名称 |
401030103 |
小麦 |
4020401 |
菜籽油 |
401030104 |
小麦粉 |
4020402 |
油菜籽 |
401030203 |
稻谷 |
4020501 |
花生油 |
40103020301 |
早籼稻 |
4020502 |
花生果 |
40103020302 |
中晚籼稻 |
40206 |
大豆油 |
40103020303 |
粳稻 |
40207 |
棉籽油 |
401030204 |
大米 |
40208 |
棕榈油 |
40103020401 |
早籼米 |
4020901 |
葵花油 |
40103020402 |
中晚籼米 |
4020902 |
葵花籽 |
40103020403 |
粳米 |
40210 |
油茶籽油 |
40103030101 |
玉米 |
4021101 |
芝麻油 |
40103030102 |
玉米面和玉米渣 |
4021102 |
芝麻 |
4010304 |
高粱 |
40212 |
玉米油 |
4010305 |
大麦 |
40213 |
米糠油 |
4010306 |
谷子 |
40214 |
调和油 |
4010307 |
其他谷物 |
4021501 |
其他油 |
401040101 |
大豆 |
4021502 |
其他油料 |
401040102 |
豆饼豆粕 |
||
4010402 |
其他豆类 |
||
4010501 |
马铃薯折粮 |
||
4010502 |
其他薯类折粮 |
||
40106 |
粮油食品 |
||
4010701 |
粮油加工副产品 |
||
4010702 |
粮食深加工产品 |
||
本目录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和粮油行业实际情况确定。
小麦:指实际小麦。
小麦粉:指实际小麦粉。
专用小麦粉指按照SB/T10136~10145—93或企业标准,专门用于制作某种食品的小麦粉,包含:面包专用粉、饺子专用粉等。
早籼稻:指实际早籼稻。
中晚籼稻:指实际中籼稻和晚籼稻之和。
粳稻:指实际粳稻(包括糯稻)。
早籼米:指实际早籼米。
中晚籼米:指实际中籼米和实际晚籼米之和。
粳米:指实际粳米(包括糯米)。
玉米:指实际玉米。
玉米面和玉米渣:指实际玉米渣、玉米面之和。
其他谷物:不属于小麦、稻谷、玉米、高粱、大麦、谷子的其他谷物品种之和。
大豆:指实际大豆(包括黄豆、青豆、黑豆)。
豆饼豆粕:指实际豆饼、实际豆面、实际豆粕之和。
其他豆类:不属于大豆的其他豆类品种之和。
马铃薯折粮:指实际马铃薯按5:1折粮的数量。
其他薯类折粮:不属于马铃薯的其他薯类按5:1折粮的数量。
菜籽油:指实际菜籽油。
油菜籽:指实际油菜籽。
花生油:指实际花生油。
花生果:指实际花生果(带壳)和花生仁折花生果之和。
豆油:指实际豆油。
棉籽油:指以棉花籽榨的油及棉花籽折油之和。
棕榈油:指实际棕榈油。
葵花油:指实际葵花油。
葵花籽:指实际葵花籽(带壳)和葵花仁折葵花籽之和。
油茶籽油:指实际油茶籽油。
芝麻油:指实际芝麻油。
芝麻:指实际芝麻。
玉米油:指实际玉米油。
米糠油:指实际米糠油。
调和油:将两种以上经精炼的油脂(香味油除外)按比例调配制成的食用油。
其他油:指不属于以上品种的其他食用油之和。
其他油料:指不属于以上品种的其他食用油料之和。
粮油食品:以原粮或成品粮油为主要原料,通过蒸煮、发酵、焙烤、冷冻等工艺,加工产出的各种粮油食品,包括主食和副食。其中,主食包括馒头(含花卷、包子等)、挂面、方便面、鲜湿面、米制品(含方便米饭、方便米粥、米粉、米糕等)等主食品,以及各种速冻米面制主食(含速冻包子、速冻饺子、速冻馒头、花卷、春卷、速冻汤圆等);副食包括饼干、糕点、豆制品、调味品等。
粮油加工副产品:指原粮加工成品粮产生的其他产品,如麸皮、米糠等。
粮食深加工产品: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方法,加工产出的淀粉(含食用淀粉、工业淀粉、药用淀粉、变性淀粉等)、酒精(含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医用酒精、燃料乙醇等)、淀粉糖(含葡萄糖(浆)、麦芽糖(浆)、糊精、饴糖、高果葡糖浆、啤酒用糖浆、功能性低聚糖、低聚木糖、低聚异麦芽糖等)、多元醇(含山梨糖醇、木糖醇、麦芽糖醇、甘露糖醇、低聚异麦芽糖醇、乙二醇、环氧乙烷、丙二醇等)、发酵制品(含味精、氨基酸、柠檬酸等)及其他工业产品。
(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抽样调查方案
一、目的
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全国及各地区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状况统计数据,为各级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国家粮食和食用油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二、调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与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城乡居民户、粮油企业。
三、调查内容
粮食、食用油脂油料等主要粮油品种的产量、消费量及库存量。
四、调查方法
(一)乡村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调查,采取多阶段抽样方法。
按照抽样比例确定全省(区、市)乡村居民户样本数量,通过县抽乡、乡抽村、村抽户三个阶段,确定被调查户。
(二)城镇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调查,采取简单随机抽样或多阶段抽样方法。
按照抽样比例确定全省(区、市)城镇居民户样本数量,对规模较大的市,采取由市抽街道(社区)、街道抽居民户二个阶段抽样方法,确定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户;对规模较小的市以及县城,可直接通过各街道抽取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户。
(三)国有粮油企业粮油收支平衡调查,采取统计报表全面调查方法。
(四)非国有粮油企业粮油收支平衡调查,采取统计报表全面调查与简单随机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
对纳入日常报表填报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油企业,通过统计报表进行全面调查。对其他非国有粮油企业,采取抽样调查方法。
(五)餐饮企业、单位食堂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六)省际间粮食和食用油及油料流向情况采取重点调查方法。
将本省粮油经营或转化数量较大的企业作为调查重点,同时参考当地铁道、交通等部门的粮食运输量。
五、调查数据生成
依据上述6个单项调查,对各指标分门别类进行汇总,生成结果表,即GL08表。
六、调查时间和频率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供需调查每年开展一次。以年末为标准时点,调查年度数据。时期指标调查时间为1月1日~12月31日,时点指标调查时点为12月31日。属于时期调查消费指标可以选择一个季度进行调查,据此推算全年消费量。乡村居民户存粮调查以4月30日为标准时点。
附件2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粮食流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和基础建设投资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的经营活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成品粮油加工,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粮油食品及酿造,以及酒精、淀粉等粮食深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粮食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科研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本细则的要求,如实提供粮食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顶层设计,开发全国统一的粮食流通统计信息系统,指导、督促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对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涉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指导、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关,及时发布粮食流通统计信息。加强粮食统计工作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努力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统计法》的规定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要求,落实粮食流通统计职责。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粮食统计机构或明确统计工作牵头单位,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置适应统计任务需要的专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类粮食统计调查对象都要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电脑、网络等信息化设备。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新任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组织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管辖区域内各类涉粮涉油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拟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各类粮食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经营台账(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第三章 统计业务
第十二条 各类粮食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 各类粮食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统计报表,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粮食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粮食统计报表实行网络直报制度,各项统计数据上报前应逐级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据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据。
第十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留存的各项统计报表,必须由统计人员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专项调查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
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研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揭示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数据库、统计台账、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档等。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订正制度,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妥善保存。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统计资料的发布实行集中管理,并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统计资料,应由统计负责人或统计机构核定,报主管领导批准;重要统计资料,应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章 统计纪律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有关粮食统计数据。统计负责人必须严格审核,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报表资料如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密统计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加密设备安全传输或报送。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二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等有关规定,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同时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重点考核事项“加强粮情监测预警”的主要参考依据。对在完成规定的粮食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是否依据原始经营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按照期限规定保留粮食统计台账;
(三)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设置统计人员;
(四)统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组织实施。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各类涉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处罚结果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涉粮企业的违法行为记入企业诚信管理档案,给予违法企业必要的失信惩戒,包括不得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竞价销售、定向销售,以及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等活动。对严重失信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
第二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的领导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确保《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向国家粮食局报送中央储备粮统计报表。《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先报经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国家政策性粮食,以及其直属企业轮换经营的商品粮由公司总部统计汇总,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新粮,以及轮出的陈粮,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管理,由承贷企业负责统计。
第三十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中储粮分公司应将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中央事权粮食相关统计报表抄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满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分析、研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流通形势的需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为中储粮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41 ICP备案: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9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鄂州市鄂城寿昌大道47号,鄂州发展大厦7-9楼 联系人:陈飞 联系电话:027-60830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