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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20年准低温(低温)粮库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9-08

  有关市县发改委(粮食局)、省直企业:

  为持续推进我省准低温(低温)粮库建设改造,根据《湖北省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建设改造低温库”有关目标任务和《湖北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商发〔2018〕45号)要求,省粮食局制定了《2020年准低温(低温)粮库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粮食局

  2020年9月2日

  2020年准低温(低温)粮库建设改造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主动适应粮食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改造和提升我省粮食仓储设施功能,合理使用2020年省级预算内资金2430万元,推进省直属企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有关市县国有中心粮库的准低温(低温)粮库建设改造工作,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完成不低于16。8万吨准低温粮库和4万吨低温粮库建设改造任务。

  二、主要内容

  (一)储备仓主体升级改造。根据各粮库实际,对已建平房仓的墙体、屋盖、门窗等结构部位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水、防潮、保温、隔热和气密性改造。改造后的仓体应达到低温储粮要求。新建平房仓根据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仓房主体设计。

  (二)低温储粮工艺系统。根据建设项目的区域特点、建设规模、运行成本和管理情况等多种因素,因地制宜、自主合理选用浅层地能(地下水和土壤源)、地表水、自来水,风冷等多种冷源为媒介的低温、绿色储粮工艺。

  (三)配套设施改造。对粮食储备仓配套的电气线路、通风熏蒸检测等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消除影响库区作业安全的隐患,提高作业效率,改进库容库貌。

  三、项目主体

  重点支持1个省直企业直属粮库、10个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7个重点粮食主产县市有关企业及4个市州直属企业。

  四、建设原则

  (一)统筹规划。根据各地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方案,按照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统筹布局,将准低温(低温)粮库纳入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方案。

  (二)突出重点。以储备仓为主,以准低温为主,以改造为主。主要选择直属粮库硬件条件好、建设标准高的储备仓进行准低温技术建设改造。有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的,可根据需要建设改造低温仓。在建粮食仓储项目,按照准低温(低温)配套设施建设。

  五、建设标准

  (一)温度控制。

  1。低温粮库。粮堆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15℃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高于20℃,气密性要达到气调仓二级要求。

  2。准低温粮库。粮堆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20℃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高于25℃。

  (二)冷源。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水文、气候、地质以及仓库实际情况,择优选择风冷、浅层地冷、水冷或制气等方式,确保生态环保。采用浅层地冷制冷工艺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勘察,勘察单位要求具有水文地质(水资源)勘察(查)资质。

  具体建设标准按照《国家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和《湖北省准低温(低温)粮库建设改造技术指南》(鄂粮发〔2018〕22号)执行。

  六、投资标准

  根据国家粮库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借鉴外省建设标准,我省低温库、准低温库维修改造工程估算单价统一按照224万元/万吨执行。省直项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建设改造项目总投资的70%,即156。8万元/万吨;其他企业补助比例为50%,即112万元/万吨。

  七、项目实施及监管

  (一)省直企业直属粮库制定具体建设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交省直属企业汇总。建设改造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案、完工时间、绩效目标和需说明的其他情况等内容。

  (二)省直企业对所属粮库建设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将符合建设要求的项目汇总上报省粮食局。

  (三)省粮食局对省直企业申报的总体实施方案进行审批,下达建设改造项目计划,函告省财政厅,履行项目建设监管责任,并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监管。

  (四)省直企业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下达资金数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落实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项目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项目建设及监理招投标制,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和信誉。配合监理单位,督促项目建设方按照《湖北省准低温(低温)粮库建设改造技术指南》组织施工。中标单位严禁转包、分包,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省直企业在省级招投标工作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项目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对项目申报、资金拨付、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环节开展日常检查。项目计划下达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前,要按月向省粮食局报送相关项目建设进度报表,主动向省粮食局报告项目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完工后,组织项目审计验收,并将结果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备案。

  (六)项目计划下达后,省直企业应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和内容。确需进行调整的,应确保调整后的建设改造准低温(低温)粮食仓容数量不得减少,标准不得降低,且报经省粮食局批准,并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备案。

  (七)省直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方案审核、批复、备案、验收等相关事宜,及时汇总上报有关项目进度数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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