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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局关于申报2015年度支持粮食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5-06-15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19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地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粮食物流产业发展,培育发展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推进“科学兴粮、人才兴粮”工作,增强军粮供应综合保障能力,按照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度支持粮食流通发展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粮食物流体系建设项目

    1.省物流规划的粮食物流产业园项目中,手续完备、条件成熟、已开工建设并有实质性新进展的项目。

    2.重点支持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交通方便、规模较大、辐射面广的项目。

    3.连续两年财政给予补贴资金的物流产业园项目不予支持。

    4.其他条件按《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粮食物流产业部分)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商发[2012]105号)规定执行。

  (二)新型粮食经营主体仓储设施项目

    1.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且实际粮食种植面积在100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且实际粮食种植面积在2000亩(含)以上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粮食加工龙头企业。

    2.申报项目已建成。同一新型粮食主体既有粮食收纳中转库建设、又有烘干整理设备建设的,只能选择一个申报。烘干整理设备中不安排转让的二手设备、改装设备等补助。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不安排新建粮食收纳中转库项目补助。

    3.其他条件按《湖北省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储粮设施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商发[2015]19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项目

    1.申报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是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要求新组建的地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含市直企业)。其中,“一企多点”必须是中心库和纳入省下达的2013年、2014年维修改造计划和2015年新库建设计划的骨干收纳库。

    2.申报企业已完成或在2015年底前能够完成土地出让变性、资产确权登记等改革任务。

  (四)军供网点设施改造及运行维护项目

    1.符合本地区供应网络总体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支持建设省级军供综合保障中心的骨干军供站,提高成品粮储存和配送能力。

    2.申报单位通过了省级资格认定和年审,完成国企改革,资产优良,产权明晰。

    3.其他条件按照《产粮大省奖励资金(军供网点建设部分)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商发[2012]10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粮食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及人才培训项目

    1.申报粮食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成果应用、推广、转化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13年以来转化应用新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以及企业自主组织的小发明、小创造等,达到省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水平,且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2)2013年以来在科技创新和技术研究、发明、创造中,完成重要技术开发项目,且经过实际运用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设计等;

    (3)2013年以来研究对于粮食行业具有公益性、前沿性、产学研深度融合、发展前景广阔的创新性项目,并开始投入产业化生产的新、特技术和产品。

    以上重点项目与高等院校合作的优先支持。

    2.其他条件按《湖北省粮食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等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粮发[2015]19号)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粮食局提交申报资料,县(市、区)粮食局组织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市(州)粮食局,市(州)粮食局组织复审;经复审合格后,市(州)粮食局以正式文件集中上报省粮食局。

    (二)粮食科技创新、成果推广项目在完成预审后正式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按照上述程序申报。预审程序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粮食科技创新、成果推广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填写《湖北省粮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创新性研究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9),并于2015年6月8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发至省粮食局产业与市场处。邮箱是:hblscyc@163.com。

    (三)2014年以来粮食经济发展软科学研究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直接向省粮食局申报。

     (四)粮食行业人才培养

    1.“金蓝领”高技能人才的技能鉴定由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根据2014年以来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计划,完成技能鉴定后,直接向省粮食局申报补助。

    2.粮食行业行政管理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和其他技能人才培训班,由省粮食局向培训承办单位下达的2014年以来的办班计划。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承办单位直接向省粮食局申报补助。

    3.粮食行业职工学历班由高等院校根据办班合同(协议)、学员学籍和花名册,向省粮食局申报。

    4.粮食企业2014年度引进粮食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由引进人才的粮食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由市、州粮食局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向省粮食局进行资金申报。

    (五)2014年以来粮食企业领军人才工作室由领军人才工作室的所在单位直接向省粮食局申报。

    三、申报资料

    (一)粮食物流体系建设项目

    1.粮食物流产业建设项目申报文件;

    2.《湖北省粮食物流产业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

    3.《湖北省粮食物流产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2);

    4.其他资料按《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粮食物流产业部分)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商发[2012]105号)规定执行。

    (二)新型粮食经营主体仓储设施项目

申报资料按《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储粮设施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商发[2015]19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项目

    1. 经市、县粮食局加盖公章的《湖北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补助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2.经市、县粮食局加盖公章的《湖北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表》(见附件4);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主要房产的房产证书(复印件);

    5.企业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无土地证书的,须提供当地粮食和国土部门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

    6.在2015年内拟变性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土地的申请及当地政府的批复(复印件);

    7.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的改革方案。

   (四)军供网点设施改造及运行维护项目

    1.《湖北省军粮供应网点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6);

    2.《湖北省军粮供应网点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7);

    3.军粮供应网点建设资金申请报告;

    4.独立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军粮供应站资格证书复印件;

    5.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

    6.维修改造计划、预算及资金安排说明书、项目建设及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报告,平面设计及施工说明书;

   7.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应急任务执行情况及军粮供应配送情况;

    9.其他辅助资料(对照绩效目标表具体内容)。

  (五)粮食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及人才培训项目

    1.粮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创新性研究

预申报通过初审后的单位(另行通知),正式提交如下书面申报材料。

   (1)申请使用粮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创新性研究资金的书面报告;

   (2)《湖北省粮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创新性研究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8);

   (3)《湖北省粮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创新性研究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9);

   (4)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5)推广应用证明或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6)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专利、著作权登记证书,鉴定证书,粮食行业专家评定书等);

   (7)研究、实验报告或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粮食经济发展软科学研究

    《湖北省粮食经济发展软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0)

    3.粮食行业人才培养

    《湖北省粮食科技人才培养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1)

    4.粮食企业领军人才工作室

    《湖北省粮食企业领军人才工作室奖补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2)

    四、相关要求

    1.以市(州)、省直管市为单位集中申报,于2015年6月15日前分别上报省粮食局相关处室,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申报资格。

    2.各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3.省粮食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况,将按照《湖北省粮食流通和粮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商发[2012]132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省粮食局将组成验收小组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进行实地考评,重点查验企业土地出让变性情况和改革方案、营业执照、房产证、土地证等资料及其他改革相关情况。验收合格后签发《湖北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成情况验收表》(附件5),当地财政部门见此表后再拨付资金到企业。对2015年底前仍未完成改革任务的申报企业,将收回预拨改革补助资金。各地“一县一企,一企多点”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情况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有关粮食项目及资金的重要依据。

    5.2015年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参照绩效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

    6.请在湖北省粮食局网站上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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