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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有关问题

信息来源:能源办 日期:2022-11-04
 来信主题: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有关问题

来信人: 程某某

留言时间:2022-10-31(周一)

来信内容:

  楼下小学教师宿舍楼小区的电费一直都是由原广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这明显属于“转供电”。申请人家中自2020.2.5被停电一年多,直到今年6月份,在信访办的介入下,原物业公司吕佳桥才为申请人恢复了供电。申请人多次要求交电改前的水电费,但无人收取。为了能交电费保障不再被“未交电费”而停电,申请人请求发改委依职权调取本小区电改前的供用电合同,查明此前转供电的主体。责令转供电主体依法收取申请人的电费。同时,对于供电公司以及相关单位、人员涉嫌的违规违法行为行为立案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非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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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鄂州市发改委

答复时间:2022-11-04(工作日-周五)

答复内容:

  针对您所反映问题,经调查核实,相关回复如下:1.自2014年至2019年,该小区水电费由广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2019年至2021年电费、2019年至今水费由小区业主推荐的肖XX代收代缴,与申请人所述“多次要求交电改前的水电费,但无人收取”情况不符。

2.该小区2021年电改后,申请人已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应依合同条款履行职责。申请人所述“为了能交电费保障不再被‘未交电费’而停电”与请求事项无关。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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